王丹律师代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一审宣判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王丹律师代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一审宣判

2019-03-15打印

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戴某、马某等12人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对主犯戴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马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同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郝晓东等1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我所王丹律师作为该案被告人之一李某的辩护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辩护工作。侦查阶段终结后,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李某系共同犯罪中排名第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偷逃税款金额与排名第一的主犯相同,为2340余万元。王律师经对本案数量巨大的证据材料进行精细化研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细致、全面的笔录比对、质证意见和法律意见,提出李某系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作用较小的从犯,在全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仅应对其中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参与的、偷逃税款金额为260余万元的共同犯罪承担责任等辩护意见。经多次沟通,公诉机关全部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起诉书》中认定李某为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偷逃税款金额为260余万元,(认定主犯涉嫌偷逃税款金额1250余万元),在所有共同犯罪嫌疑人中排名第六,系作用较小的从犯。经庭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均予以认定,并采纳了王律师对李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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