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娱乐法简讯速递Vol.09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娱乐法简讯速递Vol.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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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速递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条款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此次新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强化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义务的转移作出了规定。

新法还提高了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次修改后的第17条法规,将赔偿数额定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时,对于侵权的赔偿金额的上限,由过去的三百万元调整到五百万元。此次修法不仅提高了侵害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还加大了对侵害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娱乐行业热点

1、广电总局向全国征集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典型案例

2019年5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典型案例、先导单位、成长项目征集和评选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征集的对象包括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典型案例、先导单位、成长项目三个方面,同时要求案例具有政治性、创新性、实效性、典型性特点。征集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腾讯牵头 首个国际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守护标准制定启动

IEEE(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守护标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会上,腾讯牵头启动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守护指南》的制定工作——这将是国际上首个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标准。(新浪财经)

3、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正式启用

2019年5月28日,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启用暨文化出口基地重要项目落地发布会在杭州举行。合作区是商务部、中宣部、文旅部、广电总局四部委共同命名的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正式启用后,将成为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和出口产品译制的重要平台、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窗口和中国影视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基地。

合作区六个中心平台同步启动,包括影视译制和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影视文创企业海外发展服务中心、浙江影视大数据研究院、浙江华策影视高等研究院国际教育中心、两岸影视产业交流中心、总局研修学院南方教育基地。

在文化出口基地重要项目落地发布环节,有3个项目进行了现场发布,包括“一带一路”国际影视人才新一轮高质量培养计划、中国中小影视企业出口支持计划和中国--阿拉伯国家广播电视合作论坛。有7个合作项目进行了签约。(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典型案例简析

职业创作人董先生将自创随游笔记发布在微博帐号和知乎上,后发现自媒体新闻编辑邓先生及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发布了该作品。董先生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邓先生、南京净芙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邓先生侵害了董先生所撰写游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邓先生赔偿董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7653元。据悉,该案是涉单篇图文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纠纷判赔数额较高的案件。(海淀法院网)

基本案情:

董先生诉称:其于知乎网站“哪里消费不高、不用签证的国家适合旅行?”主题下创作了一篇亲历塞舌尔旅游的文章,2016年4月29日他将该文整理为随游笔记《梦想就是完成一件小事》发表在自己注册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并链接了发表在知乎网站上的原文,全文共4014字并包括62幅摄影作品。后董先生发现邓先生、净芙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我没钱可我想旅行”上发布了涉案作品,严重侵犯了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邓先生、净芙坊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先生提交了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的帐户信息、涉案作品的网页打印件,当庭通过输入帐号及密码的方式登陆知乎、微博账号查看涉案作品,以及拍摄摄影作品手机中的原始底稿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邓先生未经董先生许可,在其注册的个人微博帐号上多次发布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董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邓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净肤坊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涉案微博帐号为个人微博帐号,董先生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微博帐号注册材料中的一份工作证明记载了邓先生系净芙坊公司的员工,该份工作证明不足以证明净芙坊公司与邓先生实际共同经营涉案微博帐号并发布涉案作品,故对于董先生主张净芙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4千余文字结合62张摄影作品的游记、涉案侵权微博帐号粉丝1 750 297、涉案微博多次发布涉案作品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随着国家加快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快速推进,作为周边产业的写景型游记类作品更加多样化,该类型作品的市场也更加成熟。该类型作品主要以文中有图、移步换景、捕捉特点等方式勾勒出当地人文景相融合的画面,是作者通过对旅游中所见所闻的记述而形成思想感情与自然人文画面融为一体的表达。该类型作品因其内容丰富、个性化鲜明、交互体验感强等特点在立体和多维的网络空间传播迅速、广泛。但各种网络社交平台上通过“搬运工”的方式肆无忌惮侵害该类型作品著作权的现象屡屡出现,不仅伤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阻碍一个行业的发展。本案通过对原创写景游记类作品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认定,在充分考虑侵权人在其拥有百万粉丝微博中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等因素后,做出较一般同类型作品更高的判赔数额,以提升侵权行为成本的方式让侵权行为“无利可图”,平衡权利人受损和侵权人获利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了作者的原创动力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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