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条款:
“第一条 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进一步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
该条明确《办法》定位: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配套细化规则”,把“种类、范围、判断标准、提示办法”落到可执行清单与操作要求。官方“答记者问”明确:制定《办法》是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为平台、内容创作者提供清晰指引,并强调起草思路包括“制度衔接、经验提炼、与时俱进(纳入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算法推荐/生成式AI风险)”。
此类“灰色地带”信息过去缺乏明确分类标准、导致治理难度大,《办法》通过精细化分类让监管“有据可依”。
律师建议:
平台/内容机构应以本条列明的上位法为合规底座,建立“未成年人风险信息”识别、处置、提示、推荐限制的一体化制度(内容规则 + 产品规则 + 算法规则 + 证据留痕)。
将本办法的四类信息清单内化为审核规范与模型标签体系,避免只停留在“原则合规”。
原文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解读:
办法的核心在于“非违法但有风险”的界定:并非替代对违法信息的处置,而是把违法信息之外、仍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纳入“分类 + 提示 + 分发限制”的治理框架。
网络信息治理方式并非简单删除,而是以“防范和抵制措施 + 显著提示”为核心手段,并聚焦关键分发环节降低未成年人被动接触风险。
律师建议:
企业内部需把第二条作为“判定总则”:建立判定口径(何谓“可能引发/诱导”、何谓“极端情绪/不良嗜好”等),并形成可审计的判定记录(标签、理由、处置路径)。
对外(用户侧)需准备“提示语模板库”,确保不同媒介形态(文/音/图/视频/虚拟场景)都可落地提示。
原文条款:
“第三条 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二)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对立冲突等行为的;
(四)通过刻意刺激、恶意引导等方式,引发未成年人产生过度强烈或者持久的愤怒、恐惧、抑郁等极端情绪的;
(五)存在不安全驾驶等危险动作,诱导模仿高风险行为、进入危险区域等可能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的;
(六)通过谐音梗、缩写词、拆解字、图文结合等形式传播不良网络用语的;
(七)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扬代写代抄、抄袭作弊、逃学旷课、学生欺凌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九)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
(十)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十一)教授未成年人制作具有伤害性的创意手工的;
(十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陪玩陪聊、代练代打等服务的;
(十三)其他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
解读:
明确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例如,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本条不仅覆盖传统风险点,还将“网络黑话烂梗/不良网络用语”“滥用药物”“极端饭圈”等时代性问题纳入,这类细化有助于“统一平台审核边界”,避免漏管或过度扩大范围。
律师建议:
内容侧:将(1)—(13)细化为“可机审标签 + 人审要点 + 处置动作”(提示/限流/不进重点位/不向未成年人推送等),并建立“黑词/黑梗/缩写库”的动态更新机制。
产品/运营侧:对“陪玩陪聊/代练代打、充值打赏”等建立未成年人专项拦截与提示策略,尤其注意“引导性话术/任务型引导/福利诱导”的识别。
合同侧:MCN、内容合作方、UP主/主播协议中明确不得制作/传播本条所列内容的合规承诺与违约责任。
原文条款:
“第四条 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扬漠视生命、自我贬损等观念的;
(二)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
(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四)宣扬荒诞离奇、危言耸听等伪科学内容的;
(五)宣扬不良交友、恋爱观的;
(六)宣扬“读书无用论”“唯分数论”“唯升学论”等观念的;
(七)其他宣扬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不良价值导向的。”
解读:
明确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例如,宣扬奢靡享乐、炫富拜金、消极颓废等不良价值观的;宣扬畸形审美、低俗恶俗文化的。
本条通过列举让“价值观风险”更清晰可判,并特别提到对“漠视生命、炫富拜金、畸形审美”等作了具体化回应。
律师建议:
审核规则上区分“记录/反思/科普”与“宣扬/倡导/美化”,避免一刀切;但对“炫富拜金、畸形审美、伪科学恐吓”等应重点标注并触发提示与分发限制。
建立“价值观导向内容”的复核机制与申诉机制,降低误判争议;同时保留判定依据与处置记录,便于监管核查。
五、第五条
原文条款:
(一)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营销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声线传播不良内容的;
(四)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中长时间摆拍积累人气、牟取利益的;
(六)以不良方式或者目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测试的;
(七)歪曲或者炒作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解读:
明确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例如,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含有不良价值观或者不当言行的剧情内容的;通过恶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等方式博取关注的。
对“刻意摆拍、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打造争议人设”等划定红线,旨在防止未成年人被商业炒作与不良内容利用。
律师建议:
平台侧建立“未成年人出镜内容”专项审核:身份不明/疑似未成年人出镜的,触发更严格的内容审查、商业化审查与提示策略。
广告/带货/商业合作需增加“未成年人形象合规条款”:禁止用未成年人形象营销不适宜产品/服务;对“摆拍牟利”“争议人设”类内容实行从严限制与证据留存。
对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设置“去标识化、去猎奇化、去炒作化”的编辑规范与传播限制策略。
原文条款:
“第六条 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二)诱导未成年人发布可能泄露本人或者他人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解读:
明确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例如,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当展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该条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制度衔接对应,体现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律师建议:
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暴露”识别规则:人脸、校服校徽、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定位轨迹、联系方式、就读信息等均按高风险处理。
对“不满14周岁”场景,完善“监护人同意”与证明材料留存机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最小化收集)。
产品交互上禁止以任务、诱导性提问等方式引导未成年人披露个人信息;对评论区/私信/互动组件加强拦截与提醒。
原文条款:
“第七条 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解读:
对相关信息,内容生产者与产品服务提供者应按既有规则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
办法明确了网络信息的治理手段以“防范抵制 + 显著提示”为两大核心,并非简单删除,体现“精细化、引导性治理”。
律师建议:
将“防范和抵制”落到可操作动作:不进重点位、降低推荐权重、未成年人模式屏蔽/替换、提示、限制互动扩散、限制商业化变现、限制搜索联想等。
建立“灰色地带信息”的分级处置矩阵,避免只有“删/不删”的二元决策。
原文条款:
“第八条 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添加显著提示效果的标识功能,并引导和规范用户对相关信息作出提示。具体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或者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符合其他服务场景特点的显著提示标识方式。”
解读:
相关主体应在信息展示前“添加显著提示标识”,强调两层责任:一是制作/传播者的提示义务;二是平台提供标识功能、引导规范用户提示的“引导责任”。
对文本、音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等分别规定提示位置与技术标准,旨在保障提示的强制性与实际效果,并在保障成年人合法获取信息的同时,为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提供风险警示。
律师建议:
内容侧:制定统一提示文案与符号规范(可结合四类风险信息类型设置不同提示语),并将提示作为发布流程“必填项”与审核项。
平台侧:上线“显著提示”组件能力(文字/符号/遮罩/首帧提示/播放器周边提示等),并将其接入内容标签与分发策略;同时保留提示打标与展示日志,便于证明已尽提示义务。
合规评估重点律师建议放在“提示是否显著、是否在展示前、是否覆盖关键场景、是否可被规避”。
原文条款:
“第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解读:
本条为“内容呈现管理 + 技术保障措施”的集中体现:禁止在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等醒目位置呈现;算法推荐与生成式AI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未成年人专属服务中严格禁止出现此类信息。
该规定“直指算法分发模式”,目的在于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被动接触风险,并推动平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风险防控”转型。
律师建议:
产品与运营:梳理所有“醒目位置/重点环节”(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精选、开屏、push、活动页等)并做硬性策略:一旦命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标签即禁止进入。
算法与AI:建立未成年人识别与分流机制(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用户识别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实施),并设置“不得推送”的策略白名单/黑名单、模型安全评估与回溯机制。
未成年人专属产品:执行“零容忍”更严格标准,内容供给侧建立更高门槛的准入与审核。
原文条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
明确违反《办法》将由网信等部门依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处理,形成执法约束与震慑。
律师建议:
做“可证明合规”:围绕第八、第九条建立日志与证据链(打标记录、提示展示记录、分发拦截记录、未成年人模式策略生效记录、模型变更审计)。
建立监管应对预案:包括自查清单、抽检响应、整改闭环、外部沟通口径;关注后续可能发布的典型案例与执法口径更新,及时迭代规则。
-网信就本办法办答记者问2026-01-23,https://www.cac.gov.cn/2026-01/23/c_1770728780859711.htm
专家解读提出实施展望:监管可通过依法专家解读|以精细化信息分类管理筑2026-01-23,https://www.cac.gov.cn/2026-01/23/c_1770898568188728.htm
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屏障——解读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类新规亮点,2026-01-26,https://news.gmw.cn/2026-01/26/content_385572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