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用工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甚至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在法律层面,合同名称并不能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近期,一起围绕“劳务协议是否排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再次引发关注。
该案的裁判思路,对于企业用工合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件中,某宾馆与陆某签订了一份名为《劳务协议》的合同,约定陆某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并按月领取劳务报酬。
从形式上看,这是一份典型的劳务关系协议。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陆某的工作方式却呈现出明显不同:
其工作时间由宾馆统一排班
请假需要经过管理人员审批
工作内容属于宾馆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报酬按月定期发放,并附带绩效与奖励
在工作过程中,陆某还被纳入“优秀员工评选”等内部管理体系。
这些情况,使案件的性质出现实质争议。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不在合同名称,而在于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其中,最重要的标准是“从属性”。
具体包括三方面:
组织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
经济从属性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陆某从事的前台工作属于宾馆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出较强的组织从属性。其日常工作安排、考勤及管理均由宾馆统一实施,体现出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同时,其收入由宾馆按月发放且具有稳定性,体现出经济从属性。
综合来看,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案件近年来明显增多。原因主要在于:
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合同形式规避劳动法责任
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方式更加多样
劳动关系边界在实践中不断被重新界定
但法律的一贯态度是: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应以用工事实为依据,而非合同形式。
如果企业对劳动者实施:
排班管理
绩效考核
岗位职责安排
固定报酬支付
即便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再次提醒企业:
通过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劳动合同义务,存在较高法律风险。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可能需要承担:
补缴社保
支付加班工资
承担工伤责任
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单纯改变合同名称,并不能降低用工成本,反而可能增加合规风险。
企业在设计用工模式时,应从业务需求、岗位性质及管理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
对于劳动者而言,也不能仅凭合同名称判断自身权益。
如果在实际工作中:
受到单位统一管理
收入来源稳定
从事单位主营业务
即使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也可以依法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排班表等证据,往往具有重要作用。
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保存相关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