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核心条款解读(专题二)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核心条款解读(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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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释(二)》堵死规避路径,强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刚性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当劳动者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时,若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鼓励劳动关系的长期化和稳定化。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延长”“自动续延”或“变换主体”等手段规避该法定义务,导致该条款的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解释(二)》第十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连续订立二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权威界定,堪称是为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套上了“紧箍咒”。

一、新规核心:四种具体情形,精准打击规避行为

《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应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实务解读:每一种规避手段的终结

1.“协商延长”模式的终结

此前,用人单位常将一份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通过“协商”方式延长一年或更长时间,以中断“连续订立”的计算。《解释(二)》明确,只要协商延长的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当该延长期满后,即视为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例如,一份两年期的合同,协商延长13个月,那么这13个月的延长期满后,劳动者即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自动续延”模式的终结

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自动续延一年”,以此规避到期后签署第二份劳动合同。《解释(二)》明确,这种“自动续延”的期限届满后,同样构成“连续订立二次”。用人单位不能再以“是自动延续,不是重新签订”为由进行抗辩。

3.“变换主体”模式的终结

这是针对关联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工龄清零”的常见操作。只要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岗位、管理方式未变,仅仅是签约主体从A公司换成了B公司(A、B为关联公司),且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导致主体变更,这种“非因本人原因”的主体变更,不能中断“连续订立”的计算。这极大地保护了在集团内部调动或因公司重组而变更主体的劳动者。

4.“诚信原则”兜底条款

第四项作为兜底条款,赋予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任何试图通过形式上的操作来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只要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都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规避手段提供了司法审查依据。

三、对“续订”含义的澄清

《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即使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未明确表示是否续签,只要劳动者继续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即视为双方已达成续订合意。此时,若符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有权要求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四、对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1.放弃规避幻想

《解释(二)》的出台,意味着任何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操作都将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正视该义务,将其视为构建稳定劳动关系的正常组成部分。

2.建立合规流程

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应主动启动续签流程,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沟通,询问其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规范操作,留存记录

无论是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都应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续签或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应保留书面证据,以备日后争议。

4.审慎处理关联公司用工

在进行集团内部人员调动或公司重组时,应充分考虑劳动关系的连续性,避免因主体变更而引发法律纠纷。

《解释(二)》第十条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劳动关系的长期化和稳定化,是劳动者职业稳定权的重要保障。它向用人单位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唯有依法合规,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本系列文章编写人员张颖律师、陈珊律师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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