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法评|维权失衡与隐私权边界--一场舆论狂欢背后,暴露的是行业内部救济机制失灵与法治意识缺失的困境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法评|维权失衡与隐私权边界--一场舆论狂欢背后,暴露的是行业内部救济机制失灵与法治意识缺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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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至10月间,编剧“古某”陆续在社交平台公开多段录音,内容涉及知名导演王某、编剧秦某及多位演员的私人谈话。古某称自己是电视剧《繁花》的核心编剧之一,却被排除在署名与报酬之外,长期高强度劳作导致病情恶化,维权长期无果。于是,他以录音为“最后的证据”,希望“让真相被听见”。然而,随着录音的扩散,事件迅速从“署名权不公”转向“隐私权侵犯”的方向发酵,这一“曝光式”维权事件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检视和探讨。

检视一:维权目的的正当性与手段边界的冲突问题

古某的维权诉求——要求署名与报酬——本身具有合理性。但当他选择以“泄露私人录音”的方式维权时,问题便转化为一个典型的法治难题:能否以违法手段追求合法目的?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偷录与传播并不合法,虽然司法实践中对于“偷录”作为证据的可采性存在一定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22〕11号 )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可见,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予采信的原则仍然有效。

从网络上公开的资料来看,古某的相关行为,已触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边界。

1.任何公民基于场所属性的私密谈话都有隐私保护的合理期待

网上披露的录音内容多发生于酒店房间、私人聚会、剧组内部会议等非公共场所。这些场所的谈话参与人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他们有理由相信自己的言论不会被秘密录制,更不会被公开传播。即便王某、秦某、唐某、刘某等为公众人物,他们在非工作场合的私人谈话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之保护,尤其是涉及对第三人的评价内容包含他人私人评价、情绪发泄,甚至可能是低俗玩笑时,均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若古某作为非谈话参与方,通过隐藏设备获取信息,已超出"为维护自身权益所必需"的限度。

  1. 对个人的私密内容的公开传播使违法程度升级

若录音仅在一定场景下使用,如提交法院等司法机关,尚可能处于合法范围内,但在录音“被公开”的瞬间,法律问题发生质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古某将录音剪辑后上传社交媒体,虽然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但客观结果却导致相关人员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已经构成侵权之要件。进一步而言,录音中涉及对唐某、刘某、陈某等第三人的评论,这些人员并非纠纷当事人,但其名誉同样可能遭受波及。若上述人员提起诉讼,古某可能面临多重侵权责任并行的局面。

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优先原则意味着:即便维权者遭受不公,也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手段。法治不承认“以暴制暴”的正义,否则维权就容易沦为“网络审判”,社会也将陷入“道德优先于法律”的混乱状态。

从程序正义角度看,若每一位维权者都以“曝光录音”取代“法律救济”,行业秩序将被舆论取代,司法权威被情绪淹没。这不仅无法保护真正的创作者,反而制造新的“网络审判”与“公众暴力”。

检视二:公众人物与隐私权保护之冲突取舍

虽然现有的司法规定及审判实践有着共识,即公众人物对隐私权的容忍度应高于普通人,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低于普通人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隐私权”。

在本事件中,谈话者的言论虽涉及影视行业事务,但其交流并非公开访谈,而是私密语境下的谈话。这种谈话的“隐私性”并不因其职业身份而消失。换言之,公众人物可被监督其“公共行为”,但不意味着其“私人谈话”可以被无限公开。

从古某的录音行为的细节来看,已经超出了合理边界:

1.手段隐蔽:可能使用纽扣式窃听设备或手机隐藏录音模式,被录者完全不知情,主观故意明显。

2.时间持续:从披露片段看,录音时间跨越长,事实上已经形成“系统性监控”效果,远超“偶然取证”必要限度。

3.范围过界:大量内容与古某自身权益无直接关联,纯粹为私人八卦;其“录音取证”目的与“私密信息”之间缺乏比例性。

司法实践中,对于判断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权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公众利益是否足以抵消隐私损害”。而古某的传播的录音中,大量内容与“署名权纠纷”无关,属于娱乐性传播而非公共利益披露,不应获得侵权“豁免”。

检视三:行业救济制度失灵与“曝光式维权”的困境

古某事件的背后,也反映出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创作者权利弱势及维权困难的困境。当正常的维权渠道缺位时,个体往往会被逼入“舆论法庭”。录音因此成为“弱者的刀”。但“以隐私权为代价的维权”,并不能真正取得所谓的“胜利”,反而揭示的是行业内部救济机制的失灵。

因此,面对这类问题,真正的出路不在于宽恕违法曝光,而在于重建可行的行业法治生态,唯有如此,创作者才能在法治框架内说话,而非依靠录音设备呐喊。

“古某事件”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相关从业者面对的现实困境,也映射出隐私权在舆论狂欢中的脆弱。法律必须回答一个尖锐的问题:当权利受损,是否可以用非法手段实现“正义”?

答案仍是否定的。因为一旦我们为“弱者的违法”开绿灯,“强者的违法”就有了更多借口。

法律制订和实施者亦应反思:为何个体必须用最极端的方式求助?法律的使命,不仅仅是惩罚越界者,更是要修复被撕裂的制度缺口。唯有所有相关者的法律权益都能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切实保护时,录音设备才不再是“唯一的武器”,隐私权也不再成为“维权的祭品”。否则,下一个“维权者”,或许在此刻,正悄悄按下录音键。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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