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引发业界关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创作的AI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则被诉在小红书平台及出版书籍中,使用了与原告"同款提示词"生成的"同款画作"。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判决中主要基于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作出认定:
提示词性质认定:法院认为,涉案提示词本质上是"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元素的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层次递进或场景化叙事,未体现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
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法院指出,涉案提示词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即"思想"范畴,而非"表达"。例如,"穆夏风格的水母"这一构思属于思想,而具体的绘画作品或详细描述该画作的文学作品才构成表达。
法律适用:法院援引《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强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涉案提示词未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故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法律内涵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源于美国判例并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文规定该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确立其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明确:"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该原则的核心在于: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思想包括程序、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表达则是思想的具体呈现形式,具有独创性。
(二)AI提示词的著作权保护边界
提示词的独创性要求:AI提示词要构成作品,必须达到"独创性"标准。独创性包含"独"与"创"两个要素:"独"指独立完成,非抄袭;"创"指具有创作高度,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编排和表达。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京73民终3588号判决中的观点,简单的关键词组合或常规描述难以达到独创性要求。只有当提示词形成具有逻辑性、系统性和创造性的表达,才能被认定为作品。
提示词与生成内容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提示词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但AI根据提示词生成的特定内容,若具有独创性,仍可能构成作品。二者在著作权保护上应作区分。
(一)对AI内容创作者的建议
提升提示词的独创性:创作者应注重提示词的结构设计、语言表达和逻辑层次,避免简单元素罗列。例如,可通过详细描述场景、情感、风格特点等,提高提示词的表达性和独创性。
注重生成内容的保护:即使提示词不受保护,对AI生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创作者仍可通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
完善权利归属约定:在使用AI工具时,应关注平台用户协议中关于生成内容权利归属的约定,必要时可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权利归属。
(二)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建立AI内容使用规范:企业应制定内部AI内容使用指南,明确提示词创作、内容生成和使用的合规要求。
加强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在将AI生成内容用于商业用途前,应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避免潜在侵权风险。
完善合同约定:在与第三方合作涉及AI内容创作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示词、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和使用范围。
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对AI时代著作权保护边界的审慎把握。随着AI技术的快速发展,提示词与生成内容的法律地位问题将日益凸显。建议相关主体在积极拥抱技术变革的同时,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通过提升创作独创性、完善权利约定等方式,构建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积累和立法的完善,AI提示词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将更加明晰,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在此过程中,法律从业者应密切关注司法动态,为客户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服务。
本文仅为学术探讨,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咨询,请联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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