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尚法评|工伤认定新规落地:居家办公、上下班途中、劳动关系争议等热点问题权威回应 - 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 Tiansun Law Firm

天尚法评|工伤认定新规落地:居家办公、上下班途中、劳动关系争议等热点问题权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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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为“意见”)(人社部发〔2025〕62号),并于11月20日对外公布。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当前工伤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多、标准模糊的问题作出了权威澄清,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结合意见内容,就几类典型场景进行实务解读,供广大企业与劳动者参考。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工伤认定三大核心要素进一步明确

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作出细化解释: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法定、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正常工时,还包括临时指派任务时间和加班时间;

工作场所不仅限于用人单位内部,还包括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外部区域,以及多个工作地点之间的合理通行区域;

工作原因强调“因果关系”,明确涵盖因本职工作、单位指派任务、维护单位利益而受伤,也包括工作期间解决基本生理需求(如上厕所、饮水)所受伤害。

实务提示:用人单位不能仅以“不在单位”“非工作时段”等理由否定工伤,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实质关联。

二、居家办公工伤如何认定?关键看“是否确因工作原因”

当前远程办公、灵活用工日益普遍,意见第九条专门回应了居家办公场景:

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伤害确因工作原因(如操作设备、搬运文件等)所致,应认定为工伤;

但仅通过微信、电话、邮件进行临时性、偶发性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对于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需综合判断:是否基于单位要求、是否与日常强度一致、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三、上下班途中认定标准更清晰:合理时间 + 合理路线 + 目的明确

意见第七条细化“上下班途中”认定规则,明确以下情形可纳入:

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

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顺路从事日常生活必需活动(如买菜、接送孩子),只要在合理时间与路线内;

排除情形:休假期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往返不视为上下班途中。

特别注意:针对《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意见第六条),否则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四、特殊用工关系下,即使无劳动关系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意见第十条明确,即便不存在典型劳动关系,在以下情形中,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违法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无用工资格主体,其招用人员因工伤亡;

个人挂靠单位经营,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价值: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层层转包”“挂靠经营”规避工伤责任,保障底层劳动者权益。

五、其他重要规定摘要

医疗机构侵权不影响工伤认定(意见第四条):治疗过程中若发生医疗过错,不影响原工伤的认定,但相关赔偿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死亡时间以医学证明或公安证明为准,有相反证据可推翻(意见第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待遇调整:伤残津贴、护理费自新结论次月起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意见第十一条);

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明确其仍为《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指的“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责任(意见第十二条)。

结语

《意见(三)》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伤认定规则在应对新就业形态、复杂用工关系和现实争议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依法参保、规范用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劳动者而言,应注意保留工作安排、沟通记录、事故现场等证据;对法律从业者而言,更需精准把握“三工”要素的实质内涵,在个案中维护公平正义。

如您或您的企业面临工伤认定、待遇争议或合规咨询,欢迎联系本所劳动法律团队,我们将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事实与证据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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