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徐州市一家烧烤店因擅自举办演出活动,被当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处以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此案在餐饮及娱乐行业引发了不小的震动。许多经营者对此感到困惑:在店内请歌手驻唱助兴,仅仅是为了活跃气氛,并未单独售票,为何会被定性为“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并面临如此高额的罚款?
在“餐+演”、“Livehouse”等泛娱乐业态日益普及的今天,本案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它揭示了餐饮业态跨界经营中容易被忽视的行政合规风险。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对“营业性演出”的认定。许多商家误认为,只要不卖门票,就不算营业性演出。然而,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对“营业性”的界定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间接营利标准: 即使演出本身不收费,但如果演出活动是为了招徕顾客、提高餐饮服务的附加值,从而间接带动酒水、菜品的销售,实现商业利润的增长,那么该演出行为在法律上即被视为具有“营利目的”。
公众性标准: 烧烤店作为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消费场所,其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具有明显的公开性。
因此,该烧烤店的驻唱行为,完全符合“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法定构成要件,属于受《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制的营业性演出。
对于一家烧烤店而言,9万元的罚款堪称重罚。这一处罚金额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即使该烧烤店没有通过演出获得直接的、可计算的“违法所得”,执法部门依然可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到违规演出的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因素,9万元的罚款虽然严厉,但处于合法裁量范围内。这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对于演出市场准入秩序维护的高压态势。
随着消费体验的升级,“餐饮+演艺”已成为一种商业趋势。企业若要在店内合法开展驻唱表演,必须履行以下合规义务:
主体资质合规: 企业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这是开展演出活动的前置行政许可。
演出内容审批: 每一次具体的演出活动(或一定周期内的驻场演出),均需向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确保演出内容健康、不含有法律禁止的情形。
场地安全合规: 演出场所必须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设施。
商业模式的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徐州烧烤店案为所有试图通过“跨界”来获取流量红利的餐饮企业敲响了警钟:合规,是经营活动的第一成本。 在引入演艺元素之前,务必完成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切莫因小失大,让“助兴”变成了“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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