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盲盒变"明盒":转售合法,盗图侵权

2026-08-12
"盲盒"因其独特的随机性而受到消费者青睐,消费者拆盒后未获得心仪款式的现象,催生了一个颇具规模的二手交易市场——大量已拆封的"确认款"盲盒被二次转售,这一交易模式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盲盒转售案,对其中涉及的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

一、案情回顾

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品牌产品的开发运营商。2021年间,该公司从多位玩偶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明确拥有获授权玩偶形象作品的二次创作设计、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等衍生权利,并注册了商标。此后,某公司根据上述作品开发出多个系列、造型各异但又各具特色的盲盒玩偶形象,在潮玩领域拥有极高热度,在同类产品中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具备较大品牌影响力。

毛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盲盒潮玩专营店铺。2023年至2024年间,毛某从市场上大量买进已拆封的前述盲盒,并通过该店铺以"确认款明盒"的形式进行销售。毛某在商品链接中使用的商品详情图均为某公司的官方宣传图,并标注"正版""100%官方正品"等字样,产品宣传图达900多张、使用次数1600余次,销售额超6000元。

二、审理过程

某公司认为毛某的网店销售的盲盒商品并非直接从本公司购买,且未经授权许可销售,系假冒产品,属于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商标,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某公司主张毛某在商品链接中使用其美术作品形象和官方宣传图,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起诉要求毛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网店相关图片、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毛某则辩称:其一,某公司推出的盲盒品牌产品是在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形象基础上细微改编而成,与原创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享有著作权的新作品,故其销售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其二,其网店售卖的明盒产品均通过正规二手盲盒市场购进,并非假冒产品,使用某公司的商品名称、品牌、图片向消费者介绍展示,并以"官方正品""正版"字样宣传,意在表明商品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范围,并非虚假宣传,且价格设置合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毛某是否侵害了某公司的著作权?二是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从原创作者处获得授权后,在原卡通玩偶形象美术作品的基础上,设计了不同的背景、服饰、环境,并制作成相应的海报、宣传画,融入了新的创作元素,与原作品的单一形象明显不同,形成了新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因此某公司对新作品拥有著作权。

毛某未经某公司许可,在其网店中大量使用与案涉美术作品完全一致的图片,侵害了某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法院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论证:

第一,正品转售不应被不当限制。法院明确指出"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权限制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商品",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盲盒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购买盲盒商品后发现并非自己需求的款式,再次将商品进行销售属于市场常见行为,因此不宜对转售行为附加超出正常市场交易规则的法律障碍。

第二,商品真伪的认定。某公司以毛某所售商品并非直接购买自某公司、也并非全新密封为由,推断商品并非正品,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合理使用商品和品牌名称。毛某在销售二手正品盲盒商品时使用商品名称、品牌名称向消费者作合理说明并无不当。在二手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为如实说明商品来源而使用原商品名称和品牌标识,属于合理的指示性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某公司主张毛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审理期间,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链接已全部下架。综合考量案涉美术作品的价值、独创性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维权成本等因素,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酌情判决毛某赔偿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四、法律评析

(一)二次创作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在已有美术作品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判断二次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关键在于审查改编者是否投入了创造性劳动,使得新作品与原作品相比产生了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

本案中,某公司在原创玩偶形象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背景、服饰、环境等重新设计,制作了具有独特视觉呈现的海报和宣传画。这些设计并非对原作品的简单复制或机械套用,而是融入了新的创作元素和表达方式,使最终呈现的美术作品与原作品中的单一形象存在明显区别。法院据此认定,某公司的二次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构成新的美术作品。

这一裁判思路对于潮玩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盲盒产业中,品牌方往往在原创IP形象的基础上进行系列化开发,为不同系列赋予特定的主题背景、服饰风格和场景设计。只要这些二次创作融入了独创性的表达,就能获得独立的著作权保护。这也意味着,即便原作品来自第三方授权,品牌方对其二次创作成果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他人不得以原作品非原创为由否定二次创作的著作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边界

本案的另一焦点在于毛某在电商平台上使用某公司官方宣传图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制的核心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毛某在电商平台商品链接中展示官方宣传图,使得不特定消费者可以随时登录平台浏览、获取这些图片,完全符合"交互式传播"的特征,故侵犯了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正品商品的权利与使用官方宣传素材的权利是两项独立的权利,取得前者并不意味着当然取得后者。

(三)权利用尽原则与二手商品转售

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许可人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对该特定产品的部分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权利人不能再限制该产品的后续流转。该原则为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交叉地带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接口,目的在于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排他权限制商品自由流通,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市场流通之间建立平衡。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不正当竞争不成立时,认为"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权限制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商品",实质上体现了权利用尽原则的核心精神。经营者在合法取得盲盒正品的基础上转售,权利人以"破坏盲盒模式"为由限制正品转售,缺乏法理依据,将不当限制商品自由流通,损害物权的基本权能。

(四)合理说明 vs 商业混淆

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两个维度加以区分:

维度 合理说明 虚假宣传/商业混淆
主观目的 如实告知商品来源 攀附商誉、制造混淆
客观效果 帮助消费者识别正品 引人误认为存在官方授权或合作
典型用语 "正版""官方正品"(商品确为正品时) "官方授权""品牌联名"(与事实不符时)

本案中,毛某所售商品确为正品,其使用"正版""100%官方正品"等字样,是对商品真实来源的客观描述,并未超出合理说明的范畴。同时,毛某的售价并未低于市场正常二手转售价,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亦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恶意混淆的主观意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使用品牌名称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如果转售者出现以下情形,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使用"官方授权""品牌联名""指定经销商"等与事实不符的表述。
  • 在商品标题或描述中刻意制造与权利人之间的虚假关联。
  • 使用与权利人官方店铺近似的装潢、标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五、风险防范建议

1. 对二手盲盒销售者

二手盲盒转售本身属于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但销售者应当注意使用自主拍摄的商品实物照片,避免直接使用品牌方的官方宣传图片和美术作品。在商品描述中使用商品名称、品牌名称进行如实说明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应避免使用可能引人误解为官方授权的表述。同时应避免对商品的来源、品质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或夸大宣传。

2. 对盲盒品牌方

品牌方在维权时应精准区分"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差异。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官方宣传图的行为,应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主张权利;而对于二手正品转售中使用商品名称、品牌标识的行为,在不存在混淆、虚假宣传等独立侵权行为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品牌方还应重视对二次创作成果的著作权登记和证据保全,为后续维权提供更加坚实的权利基础。

3. 对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确认款明盒"时,应关注商品描述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注意辨别商品是否为正品以及销售者是否具有官方授权。如发现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语

法院在判决中划定了清晰的界限:一方面,确认了品牌方对二次创作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官方宣传图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二手正品盲盒的合法转售地位,认定使用商品名称和品牌名称进行合理说明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为正常的市场交易留足合理空间,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规范宣传,共同维护健康活跃的二手交易生态。这一裁判思路不仅为盲盒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流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也为其他涉及二次创作与二手交易的领域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法律研究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索引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 [3] 《将二手盲盒作为确认款式明盒销售被起诉》,来源:人民法院报官方微信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0Q9f_FxX273ogpUcP2NBA

马明宇  律师

联系方式:021-387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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