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下,灵活用工最常见的三种"爆雷"模式 ——从法律规定与真实案例看企业用工合规红线

2026-08-12

金税四期自试点以来,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化运行,税收征管模式正式迈入"以数治税"的新阶段。个税申报、社保缴纳、发票流、资金流、灵工平台人员信息等多维度数据在税务机关后台系统中实现跨系统比对,灵活用工平台的人员信息也被纳入跨系统比对范围。过去依靠纸质合同和银行流水"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方式,已无法满足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在灵活用工领域,"拆分工资""虚假外包""空壳开票"三类操作,正在被密集查处的稽查案件逐一击穿。

本文从法律实务视角出发,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框架、以真实稽查和司法案例为参照,逐一拆解三种最常见的"爆雷"模式的操作手法、法律定性、典型案例与法律后果,为企业用工合规划出明确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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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灵工":将正式员工包装为灵活用工

(一)操作手法

操作手法通常是:企业要求现有员工与某灵活用工平台签约,由平台向员工发放"经营所得"(通常按较低核定税率计税),企业则向平台支付服务费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员工表面上"身份转换"了,但实际工作地点、内容、管理方式毫无变化——依然按时打卡、接受考勤、服从指令、使用公司配发设备。

这种安排的"收益"在于:其一,将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可适用核定征收或较低税率的经营所得,大幅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其二,以"服务费"替代部分工资,压低了社保缴费基数,减少了企业社保成本。

(二)法律定性

从税法角度,该行为涉及三个层面的违法认定:

第一层面: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上述模式中,平台向企业开具的"服务费"发票所对应的服务(如推广、咨询)从未真实发生,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构成虚开发票。

第二层面: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企业将虚开的服务费发票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少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符合该条规定的偷税构成要件。

第三层面: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威联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税稽罚〔2024〕15号,查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该企业主要从事进口骨科关节产品的经销业务。2020年至2023年期间,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自己成立的公司和灵活用工平台,让其他主体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品目为现代服务、技术服务等,发票均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在税前扣除,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税务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和偷税,依法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并处以偷税款一倍的罚款,最终对该企业处13660003.02元罚款。

案例二: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查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额为0,自有员工为0,作为"灵活用工平台",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722份,价税合计9.51亿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6份,价税合计0.21亿元。下游企业的正式员工被包装为"灵活用工人员",存在明显的身份重叠——既作为正式员工从所在企业领取工资,又通过合众易薪平台获得劳务报酬。部分收款人为下游企业负责人的亲属,银行卡实际由企业负责人控制,集中提现后资金交还企业负责人。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下游公司负责人承认与合众易薪合谋,将自己的亲属及正式员工包装成灵活用工人员,虚构业务往来,由合众易薪虚开服务费发票,以此转换工资和分红性质,实现偷逃税款、套取资金的目的。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并依法将819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线索移送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查处。

(四)法律后果

企业面临的经济后果包括:补缴全部欠缴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

在刑事责任层面,若行为被认定为逃税罪,依据《刑法》第201条追究刑事责任;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依据《刑法》第205条,最高可处无期徒刑,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个人均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已从"行为犯"转向"结果犯"——"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因抵扣造成税款实际损失"是定罪的核心要件。对于有真实经营背景、未造成税款净损失的"有货虚开"行为,司法机关倾向于以逃税罪论处或不认定为犯罪。这一变化对灵活用工领域的涉税刑事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律师提示

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在职员工的劳动报酬通过灵工平台转化为经营所得。税务机关在稽查中通过比对个税申报系统、社保缴纳系统与灵工平台的人员名单即可快速锁定"双重身份"人员。灵工必须是真灵工——人员独立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管理独立完成,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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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外包":以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

(一)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法律边界

在分析"假外包"之前,有必要先厘清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在法律上的本质区别:

比较维度 劳务派遣 业务外包
管理主体 用工单位直接管理 承包方独立管理
比例限制 不超过用工总量10% 无比例限制
岗位限制 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无岗位限制
同工同酬 适用,与用工单位同岗同酬 不适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

劳务派遣的法律框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专门规定,并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核心规则包括:第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取得行政许可;第二,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四,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业务外包则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承包方独立对其人员进行管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合同关系,不与劳动者直接发生管理关系。业务外包不受10%比例限制,也不受"三性"岗位限制。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管理权的归属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三个维度审查管理权的实际归属(即"组织控制"标准):

  1. 用人单位指示权:工作指令由谁下达;
  2. 劳动力支配权:排班、考勤由谁安排;
  3. 工作成果验收权:绩效考核、奖惩决定由谁作出。

业务外包中,上述权利应属于承包方;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指挥。如果上述三项权利的实质行使主体仍是发包方,即便合同标题写的是"业务外包服务协议",在司法和行政执法程序中仍可能被重新认定为劳务派遣。

(二)典型案例

北京三中院"假外包真派遣"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假外包真派遣"——该公司虽与某物流公司签署了外包合同,但实际运营中仍直接对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法院判决用工单位(网络科技公司)与用人单位(物流公司)共同承担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责任。该案件系全国总工会、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2025年"一函两书"10大典型案例之一,具有明确的司法指导意义。

此外,人社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于2025年联合发布通知,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明确将"各类以人力资源服务、共享、代理、合作以及转包、加盟等方式的'假外包、真派遣'"列为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重点整治对象。

(三)法律后果

被重新认定为劳务派遣后,企业面临三重法律后果:

第一,超过用工总量10%的派遣人员须转为直接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一金,用工成本将大幅上升;

第二,派遣岗位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超出范围的面临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如果"假外包"同时叠加了虚开发票的情节(如通过外包公司虚开服务费发票),还将面临前文所述的虚开类刑事责任。

⚠️ 风险提示

"假外包"是当前劳动监察和税务稽查的联合打击重点。对于确有业务外包需求的企业,务必从排班权、考勤权、考核权、奖惩权四个层面彻底切断对人员的直接管理,确保承包方独立行使管理职能,并留存相应的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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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壳平台":无真实业务的纯粹开票工具

(一)模式特征

这是三种模式中法律风险最高的一种。部分主体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灵活用工平台或劳务公司,平台本身无实际经营场所、无自有员工、无真实业务能力,唯一的功能就是为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内容高度趋同——几乎全部集中于"市场推广""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难以量化的服务品类,无对应的工作记录、交付成果和人员安排。

(二)法律定性

空壳平台开票是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直接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制范围。与"伪灵工"不同,"伪灵工"案件中企业至少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和部分真实的管理行为,仅有资金流转环节存在虚构成分;而空壳平台开票则从头到尾没有任何真实业务,不存在灰色地带。

(三)典型案例

前文所述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即为典型

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额为0、自有员工为0,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虚开发票合计15,228份,价税合计约9.73亿元。税务稽查人员实地走访发现,公司注册地址大门紧锁、物业费长期拖欠,无任何实际经营迹象。法定代表人与财务负责人同时在全国多地多家"人力资源类"公司任职,且这些公司多数已注销。

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主要嫌疑人全部落网,819户下游受票企业线索已移送查处。

(四)法律后果——特别警示受票方责任

空壳平台虚开案件中,不仅开票方须承担刑事责任,受票方(即从空壳平台取得发票并用于抵扣或税前扣除的企业)同样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票方须补缴全部已抵扣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受票方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同样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 风险提示

不要以为"开票风险是平台的事,受票方不担责"。在虚开发票案件中,开票方和受票方是共同违法的主体,均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企业在选择灵工平台合作方时,须对其进行合规尽调,核实其是否具备真实的经营能力和业务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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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合规是唯一的出路

金税四期的本质不是"收紧",而是"精准"。过去依靠信息不对称、征管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套利空间正在快速消失。对于企业而言,以下三点尤为重要:

第一,实事求是地认定法律关系。不要为了节省成本而制造"伪灵活用工",社保合规、个税合规的成本,远低于未来补税、滞纳金、罚款、刑罚乃至声誉损失的总和。

第二,实质性开展业务外包。如果确实需要灵活用工,应当确保平台对人员具有真实的管理权、报酬决定权,企业仅验收工作成果。合同、资金、管理、成果四流合一,经得起穿透式检查。

第三,对合作平台做尽职调查。核查平台是否具备委托代征资质、是否为税务局公示的合规平台、是否存在税务行政处罚记录。不要因为对方承诺"低税率""包过账"就放松警惕。

灵活用工本身是合法的,也是国家鼓励的新业态,但合法合规是前提。当"以数治税"让每一笔交易都透明可视时,任何试图打擦边球的做法,最终都可能成为引爆企业的"雷"。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研究与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引用法律法规及文件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2024年3月1日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2015年4月24日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2023年7月20日施行)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年3月20日施行)
  6.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施行)
  7. 天津威联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税稽罚〔2024〕15号,查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询链接: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xzzfgspt/init_xzzfxzcf.action
  8. 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查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局税案通报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5804/content.html
  9. 北京三中院"假外包真派遣"案——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陈珊  律师

天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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