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明宇律师(天尚律师事务所)
2026年7月31日,小红书账号"漫漫说"发布道歉声明,承认未经授权擅自传播《一人之下》漫画内容。这起国内漫画领域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维权案件随之尘埃落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吕某构成故意且情节严重的著作权侵权,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合计判赔150,908.64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文将深入分析该案的法律要点与制度意义。
——《一人之下》漫画维权案宣判
01 案情回顾
▶ 《一人之下》与"漫漫说"的"同步更新"
《一人之下》由漫画家米二创作,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授权阅文集团。该漫画长期位居国漫排行榜前列,已改编为影视剧、动画、游戏等多种形式。被告吕某运营小红书账号"漫漫说",长期搬运《一人之下》付费章节,正版更新后该账号随后就会同步发布付费内容,粉丝增长至3187人,且通过营销推广广告获利。
▶ 从平台公开到私域群聊:"通知—删除"的失灵
2024年起,阅文集团开始向小红书平台投诉该账号,相关侵权内容被下架超过100条。然而,吕某并未停止侵权,而是将发布方式转移至私域群聊,采用更隐蔽的方式继续传播《一人之下》更新内容。直至权利人提起诉讼并立案后,群聊才被解散。
"我只是爱好者分享、传播范围有限、没赚什么钱,不该适用高额惩罚性赔偿。"
—— 被告吕某上诉主张
▶ 一审二审裁判结果
2026年4月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吕某的行为实质上替代了权利人提供正规渠道,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认定其侵权时间长、手段多样、后果严重,属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合计判赔150,908.64元,并责令在账号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适用逻辑
"故意"与"情节严重"的双重认定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之后,再加判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本案中,法院从主观故意和客观情节两个层面进行了精细认定。
⚖ 法院认定"情节严重"的四大核心因素
① 作品知名度高、商业价值大:《一人之下》长期稳居国漫排行榜前列,处于持续更新状态,最新付费章节是权利人核心变现资产。
② 同步传播、直接替代正版:吕某与权利人长期同步传播最新章节,客观上完全替代了正版传播渠道。
③ 平台多次告知后仍继续侵权:在平台多次告知其发布内容涉嫌侵权、权利人已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④ 直至立案后才停止:直至本案立案后,才解散相关群聊,侵权持续时间长、规避监管手段隐蔽。
▶ "非直接售卖"也可认定营利目的
本案的一个重要裁判规则在于:法院明确不以是否"直接售卖漫画资源"作为营利性侵权的判断标准。吕某虽未直接向用户收费提供漫画,但其通过搬运付费漫画涨粉、广告引流、积累流量变现,即认定存在侵权牟利目的,满足"故意"主观要件。这一认定标准有效堵住了"免费分享"的抗辩空间。
03 法律评析
▶ 惩罚性赔偿的三重适用门槛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是2020年修法时新增的制度,将惩罚性赔偿从商标法、专利法领域扩展至著作权领域。其适用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主观故意。吕某明知其无权传播付费内容,在平台多次下架后仍转移至私域渠道继续侵权,主观故意显著。
第二,情节严重。法院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同步替代正版、多次告知后仍侵权、直至立案才停止等因素,认定情节严重。
第三,依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属于"不告不理"事项,需权利人明确提出请求。
▶ "通知—删除"规则的局限与应对
本案暴露了"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在应对持续侵权时的制度性局限。尽管平台已下架超过100条侵权内容,但侵权人可以迅速"换阵地",从公开平台转移至私域群聊,规避平台监管。这种"打地鼠"式的侵权模式使得传统的"通知—删除"机制在某些场景下形同虚设。
应对这一局限,本案提供了两条重要路径:其一,及时提起诉讼并保全证据,将平台投诉记录、下架通知、群聊截图等作为证据固定,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持续性;其二,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以"三倍"的惩戒效应弥补"通知—删除"在私域场景下的威慑不足。
▶ 漫画领域首例的制度意义
本案作为国内漫画领域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判例,具有重要的制度示范意义。
第一,细化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中"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同步更新""多次告知后仍侵权""转移私密渠道"等具体情形的评价权重。
第二,明确了付费漫画IP惩罚性赔偿的裁量逻辑——以正版付费章节预期收益为基础,结合IP知名度、连载持续性、侵权同步更新规模核算损失基数,再综合主观恶意程度酌定惩罚倍数。
第三,全额支持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04 合规启示及建议
⚖ 对内容创作者与平台运营者
- "免费分享"非免责理由。即使未直接向用户收费,只要通过侵权内容涨粉、引流、变现,即可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满足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
- 平台下架后"换阵地"属于情节严重。从公开平台转移至私域渠道继续侵权,不仅不能规避责任,反而会加重情节认定。
- 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远超"删帖"。本案三倍惩罚赔偿的判决释放了明确信号:对恶意、持续侵权行为,司法将不再满足于"停止侵权+填平损失"的传统救济模式。
⚖ 对版权方的维权建议
- 建立分层维权机制。对公开平台侵权通过"通知—删除"处理,对私域渠道侵权及时固定证据并提起诉讼。
- 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惩罚性赔偿。尤其是对于平台投诉后仍持续侵权的情形,应积极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提供完整的主观恶意证据链。
- 重视IP的全渠道保护。对于处于持续更新状态的IP,应建立常态化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同步更新"式侵权。
⚠ "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双轨制的制度信号
当前法院针对恶意、重复侵权行为采用在法定赔偿基础上叠加适用惩罚性赔偿,实质性提高违法成本。这一司法导向与近期连续发布的侵权典型案例共同形成了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全方位司法保护体系,释放了"违法必究、赔偿从严"的明确信号。
结语
《一人之下》案作为国内漫画领域首例惩罚性赔偿判例,为国漫版权保护树立了重要标杆。从制度层面看,它细化了惩罚性赔偿在著作权领域的适用标准,明确了"同步更新""换阵地"等具体情形的评价权重;从行业层面看,它传递了"免费分享不是护身符"的清晰信号,任何借"分享"之名行"流量变现"之实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尊重原创、支持正版,既是对创作者的保护,也是每一位内容从业者必须守住的底线。
本文参考来源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
- 阅文知识产权保护公众号:《维权行动|从"准时更新"到"15万赔偿",《一人之下》漫画维权胜诉》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d-kQlA0nb7NZQ3LnETRHQ
作者简介
马明宇 律师
执业覆盖劳动人事、金融资管与文化传媒领域,为多行业企业提供合规架构与争议解决支持。聚焦文化传媒行业,熟悉艺人经纪、人格权保护及新媒体内容合规审查、广告合规与版权运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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