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在劳动用工、社保、民生养老等领域密集出台和修订了一批规章与政策文件。其中,既有运行三十年的病假工资地方标准正式退出、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等影响深远的制度调整,也有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低保标准提高等直接惠及民生的待遇变化,还集中延长了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本文梳理其中与企业用工管理和市民切身利益关系最为密切的内容,逐一解析核心要点,并附上原文链接,供读者参考。
01 劳动用工
◆ 1. 病假工资地方标准失效:上海"工龄分档"体系退出
沪劳保发〔1995〕83号,自2026年8月15日起失效
这是本轮调整中最具实质性影响的一项变化。199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运行了三十年,构建了上海区别于全国多数地区的"工龄分档、高标准"病假工资体系。该文件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到期失效,且未再延续。
旧规则下,上海病假工资按职工连续工龄分档计发: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按工龄从60%到100%分五档;连续超过6个月的改发疾病救济费,按工龄从40%到60%分三档。这一标准显著高于全国多数地区,尤其是连续工龄满8年的职工可获100%病假工资。
新规则下,地方强制性的计算口径退出,病假工资的确定将回归"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底线"的基本规则。首先应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确定;若无约定,则适用国家层面的底线规定,即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2026年上海最低工资2740元/月计算,病假工资的下限即为2192元/月。病假工资的确定重心由"依文件计算"转向"依约定确定",企业的自主约定空间明显扩大,但同时也更需审慎处理已有的书面约定。
⚖ 企业合规要点
- 查制度文本:若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已引用83号文的具体口径,则该标准实质上仍须执行,文件失效不等于约定失效。
- 有约定且高于底线:应继续按原约定执行,切忌未履行程序单方降标。
- 无明确约定:企业可在不低于2192元/月底线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标准,但建议通过制度修订或合同补充予以书面明确。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gzfl_17732/20230901/t0035_1418018.html
◆ 2.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订发布
沪人社规〔2026〕10号,202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本次修订主要为规范性调整,工资支付、加班及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等实体规则基本延续原规定,企业在引用时更新文号与生效时间即可。
⚖ 核心规则回顾
- 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依次按劳动合同约定、集体合同约定确定;均无约定的,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代扣工资:仅限代缴个税、社保公积金、法院判决的代扣款及法定的其他费用。
- 扣薪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gzfl_17732/20260731/t0035_1442850.html
◆ 3. 《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发布
沪人社规〔2026〕11号,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为公正及时处理集体协商争议,上海建立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制度。该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管理方与职工方为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 协调处理程序要点
- 受理管辖:由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区人社部门管辖;区域性、行业性争议由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主体单位所在地区人社部门管辖。
- 协调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期满未结束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 处理方式:可召集区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共同协调,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对协商意见作合理性评估。
- 协调结果:经协调后,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制作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社部门发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ldgx_17731/20260729/t0035_1442790.html
◆ 4. 裁减人员报告制度修订
沪人社规〔2026〕14号,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上海市人社局印发修订后的《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程序。经济性裁员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规范报告程序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企业依法裁员、规避风险的必经环节。
⚖ 报告程序要点
- 受理分工:市人社部门受理市属国企及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独资企业、在沪央企;区人社部门受理辖区内其他企业;浦东新区人社部门统一受理辖区内企业。
- 应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或职工代表推举材料)、职工代表资料、书面裁员方案、裁员情况报告表等。
- 合规提示: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人社部门应不少于30日。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ldgx_17731/20260813/t0035_1443102.html
◆ 5.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修订
沪人社规〔2026〕13号,2026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该通知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出规定,本次修订后重新印发。内容涵盖医疗期处理、服务期与违约金、事业单位转制、劳务派遣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吊销执照、未缴社保等十一个方面,是处理劳动关系历史遗留与特殊情形的重要依据。
⚖ 核心内容提示
- 医疗期: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确定,工作年限按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累计,起始时间自2002年5月1日起算。
- 劳务派遣经济补偿:计发基数按劳务公司确认或承诺的工资确定,无法认定的按解除时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 主体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但职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而未造成实际失业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ldgx_17731/20260813/t0035_1443091.html
02 社保
◆ 1. 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上调
沪人社规〔2026〕7号,2026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上海自2026年7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按领取阶段分档计发,此前标准(沪人社规〔2025〕9号)同时废止。
| 领取阶段 | 支付标准 |
|---|---|
| 第1—12个月 | 2340元/月 |
| 第13—24个月 | 1872元/月 |
| 延长领取 | 1690元/月 |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60702/t0035_1442080.html
◆ 2. 《上海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实施办法》发布
沪人社规〔2026〕18号,2026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5日
该办法对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期限核定、发放标准、停止领取情形及骗保处罚等作出系统规范,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操作指南。
⚖ 申领与发放要点
- 申领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 领取期限: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2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发放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1—12个月按实际支付标准;第13—24个月按前者的80%支付,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标准执行。
- 骗保处罚: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60812/t0035_1443067.html
03 民生救助与养老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
沪民救发〔2026〕4号,2026年7月1日起调整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上海自2026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涵盖低保、特困供养、未成年人救助等多个项目。
| 项目 | 原标准 | 新标准 |
|---|---|---|
| 最低生活保障 | 1650元/月 | 1690元/月 |
| 低保家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已满16周岁仍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 | 2145元/月 | 2200元/月 |
| 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 | 2145元/月 | 2200元/月 |
| 我市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 1650元/月 | 1690元/月 |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_zhuzhan277_0-2-8-15-55-229/20260702/d95374094d6041a19b2591fd241126cb.html
04 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社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下列六份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实施,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31年8月15日。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
| 1 | 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26号 |
| 2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 沪劳保关发(2004)4号 |
| 3 |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沪劳保关发(2003)24号 |
| 4 |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
| 5 | 关于对新疆兵团自动离岗回沪定居人员在疆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的通知 | 沪劳保社发(2003)41号 |
| 6 | 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 沪劳资发(87)130号 |
原文链接:https://rsj.sh.gov.cn/tqt_17733/20260729/t0035_1442792.html
◆ 结 语 ◆
纵观本轮新规,可以看到两条清晰的主线。其一是制度切换带来的合规窗口——病假工资地方标准的退出、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修订,都要求企业及时审查自身用工制度,将模糊条款转化为明确书面依据。其二是待遇调整带来的民生利好——失业保险金、低保标准的同步上调,切实提升了各类群体的保障水平。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准确把握适用规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也是从容应对制度更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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