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个是成都 92 岁的"蛋烘糕奶奶"被短视频博主摆拍、恶意剪辑、污名化;一个是绍兴 75 岁的"葫芦娃爷爷",因阳台葫芦意外走红后,被游客日夜围堵,最终剪掉葫芦求安宁。当镜头不再是记录的工具,而是成为侵扰他人人格权的工具,法律该如何回应?
01 事件回溯:两起"镜头霸凌"的镜像
2026 年 8 月 27 日,成都市成华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抖音账号"卤**""副**"通过剧情摆拍、恶意拼接剪辑、使用夸张标题等方式,炒作"蛋烘糕婆婆"话题。经查,账号持有人王某某、严某某为博流量,刻意摆拍、演绎制作违反公序良俗的视频,侵害了老人的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涉事账号被依法处置。据媒体披露,这位 92 岁的薛婆婆早在 2019 年就因摆摊走红,儿子已因病去世,多年来靠卖蛋烘糕营生;一些博主围在摊前,不买蛋烘糕,只为近距离怼脸拍摄,反复言语刺激,专等老人情绪失控的瞬间,再掐头去尾剪辑,配上"恶婆婆骂人"等标题发布。
几乎在同一时间,浙江绍兴 75 岁的陈金敖老人阳台上的葫芦而意外走红。今年 3 月,他在自家阳台种下的葫芦结了果,一楼 7 个葫芦酷似经典动画片《葫芦兄弟》,被拍上网后迅速刷屏。然而热度随之失控:游客日夜在河对岸打卡,网红扎堆直播,客流高峰时老人每隔 5 到 10 分钟就要"营业"。9 月 5 日晚,因老伴沈华玲头晕病发、且担忧临水老宅周边聚集游客的安全,老人用长柄剪刀剪掉了 7 个葫芦。绍兴市文广旅局随后发声:"把安宁与清净还给两位老人。"
两起事件,一南一北,看似迥异,一位是被恶意消费的老人,一位是被流量围困的老人。但剥开表象,二者的内核高度一致——普通人的私人生活被流量异化为"内容素材"。当镜头不再记录真实,转而制造冲突或追逐热度,人格尊严便让位于点击量。而这,正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所要回应的时代课题。
▶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提供了最基础的规范依据。其中,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共同构成一道完整的保护屏障。下文即从这三项权利切入,剖析两起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02 人格权视角的核心法律分析
先看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隐私不仅包括私人生活安宁,还包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活动、信息。该条以"私人生活安宁"为统领,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从传统的"私密信息"拓展至"不被侵扰的生活状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葫芦娃爷爷事件中,游客日夜围聚、网红扎堆直播、频繁呼喊,已构成对老人生活安宁的持续侵扰;部分人将镜头长时间对准阳台及屋内,甚至试图进入老宅拍摄,则涉及对私密空间的窥视。蛋烘糕婆婆被长时间贴身围拍、言语挑衅,同样是以侵扰方式干扰其正常生活。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扰,应以是否超出社会一般理性人的合理忍受限度为标准,上述行为显然已超出该限度。
再看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侵权的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虚构或歪曲事实,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蛋烘糕婆婆事件中,短视频博主通过"剧情摆拍+恶意剪辑+夸张标题",将一位高龄摊主塑造成负面形象,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即便视频冠以剧情演绎之名,只要指向可被公众识别的真人、且足以误导公众,就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最后是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蛋烘糕婆婆被商业性拍摄并传播,葫芦娃爷爷手写"不收任何礼品,不接任何商业广告",仍有网红借其形象直播引流牟利。上述行为均系未经同意制作、使用他人肖像。值得留意的是,《民法典》在肖像权保护上不再以"营利目的"为侵权构成要件,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擅自制作、公开他人肖像,同样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
当然,法律也为正常监督预留了空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的除外。两起事件中,行为人的目的并非监督,而是围观牟利或制造冲突,难以落入公共利益的保护范围。需要指出的是,适用该条须同时满足三个前提:不捏造、歪曲事实;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使用侮辱性言辞。
⚖ 实务要点
区分"合理关注"与"人格权侵权"的三条边界:
其一,是否指向特定真实主体。无论拍摄者是否直接指名道姓,只要画面、场景、文字描述足以使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该主体即受人格权保护。未经同意对可识别个体进行商业性内容创作,已超出合理关注的范畴。
其二,是否超出合理限度造成侵扰或贬损。判断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越界。贴身围拍、长时间蹲守、深夜直播、言语挑衅等行为,侵扰私人生活安宁;恶意剪辑、掐头去尾、夸张标题等手段,贬损他人社会评价。
其三,是否具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目的。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受到法律保护,但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且不得捏造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以牟利、制造冲突、博取流量为目的的内容创作,不属于正当监督,不享有免责特权。
03 责任链条与合规指引
除民事责任之外,两起事件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对围堵、喧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侵犯他人隐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规定,予以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蛋烘糕婆婆案中,网信、公安部门已依法处置账号并对持有人批评教育,正是行政规制的直接体现。
对于平台而言,"摆拍+拼接+夸张标题"等情形,平台应建立识别与处置机制;对涉及特定真实自然人、明显侵扰他人安宁的直播与视频,应主动干预;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通知—删除"规则,避免侵权内容持续扩散、放大损害。
对内容生产者与普通网民而言,底线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尊重、克制、善意、有界。拍摄公共场所路人应保持合理距离,涉及老年、未成年等群体更应慎之又慎,"围观打卡"不该以牺牲他人安宁为代价。
⚖ 风险提示
"镜头霸凌"可能同时触发三层责任:民事上,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乃至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上,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安宁的,可被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刑事上,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结 语 ◆
从成都的蛋烘糕摊,到绍兴的临水老宅,两位老人的遭遇共同敲响警钟:技术的便利,不该成为侵扰他人的借口;流量的狂欢,更不该以他人的安宁与尊严为代价。愿每一次举起镜头,都多一分尊重与克制,让记录回归记录,让生活回归生活。
✎ 作者简介
马明宇 律师
执业覆盖劳动人事、金融资管与文化传媒领域,为多行业企业提供合规架构与争议解决支持。聚焦文化传媒行业,熟悉艺人经纪、人格权保护及新媒体内容合规审查、广告合规与版权运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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