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五部门令第23号,下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即MCN机构业务)确立起覆盖登记备案、内容管理、数据真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责任的全链条监管框架。本文就新规的核心制度作要点式解读,并为相关机构提供合规建议。
01 新规出台:规制对象与立法脉络
《规定》并未直接使用"MCN机构"这一行业俗称,而是采用了功能性定义。根据《规定》第三十条,"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与之相应,"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则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面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内容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这种"以功能定对象"的立法技术,使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类商业主体,而能覆盖孵化、代运营、达人经纪、直播公会、内容推广等各类业务形态,从而有效防止"换个马甲"规避监管。
从立法脉络看,国家网信办2025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广泛听取意见后,《规定》于2026年5月8日经国家网信办室务会审议通过,5月29日公布,9月1日正式施行。名称与逻辑的调整,反映出监管思路从"管住某一类主体"向"管住整条服务链条"的深化。
▶ 三层责任链条:机构、平台、账号各司其职
《规定》以三方主体为核心,搭建起清晰的责任架构。
其一,机构端: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经营范围明确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已登记的机构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还须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第六条)。
其二,平台端: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与机构签订入驻协议并核验其合规性,自机构入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并要求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在签约账号信息页面显著展示所属机构名称(第七、八、十、十一条)。
其三,账号端:机构应当依法核实签约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真实身份,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或核验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信息内容管理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指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02 内容合规:十一条"负面清单"与重点义务
第十七条集中列举了机构及签约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实施的十一类行为,构成《规定》的"负面清单"核心。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四类:
一是信息造假类,包括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第一项),编造背景、情节、人设开展虚假或误导性营销(第四项),以及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流量造假、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第五项);
二是网络生态类,包括煽动网民情绪、挑动群体对立、地域歧视、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第二项),宣扬不良价值观、传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级趣味(第九项),以及组织、煽动、实施、参与、协助网络暴力(第八项);
三是特殊群体保护类,即以危害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第三项);
四是商业合规类,包括推广展示有损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服务(第六项),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展示违法犯罪细节、渲染犯罪情节或炒作社会热点、突发案事件、灾难事故(第七项)。
⚖ 实务要点
数据真实性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第十七条第五项将"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以及"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明确列为禁止行为,这意味着过去业内通行的"刷量""控评""矩阵号批量分发"等灰色操作,已由平台规则层面的违规上升为规章层面的明确禁止。若机构对签约账号的此类行为不加以制止,还将因"未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 未成年人保护与直播营销的特殊义务
在重点领域,《规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第十八条要求机构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直播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直播营销方面,第十九条要求机构及签约账号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机制、纠错机制、合规审核机制、违法行为处置制度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意味着直播带货合规已不仅是账号运营者个人的责任,机构同样负有制度建设的法定义务。
03 法律责任与实务建议
在法律责任层面,《规定》采取"转致+兜底"的设计。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的,依照《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二十七条设定了失信惩戒机制,第二十九条明确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机构而言,建议从三方面着手构建合规体系:一是尽快完成登记与备案,核对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未包含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并确保入驻协议、备案信息、后台管理账号及签约账号机构标识完整齐备;二是建立内容审核与数据真实制度,对签约账号实行发布前合规审核并留存记录,坚决杜绝刷量、控评、批量同质化分发,健全选品、纠错、投诉处理机制;三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与身份核验,严守直播"十六周岁红线"与监护人同意机制,借助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核验账号生产运营者真实身份。
对平台而言,应及时完善入驻核验、备案、分类分级管理、机构标识展示及投诉举报通道等机制;对签约账号生产运营者而言,则应清醒认识到,签约机构并不能替代或转移其作为内容发布主体的法律责任,主动配合机构合规管理、规范自身信息内容生产传播行为,方是长久之道。
⚖ 风险提示
第二十八条专门针对"未签订入驻协议"的机构作出规定:此类机构组织、煽动、教唆、委托、协助账号生产运营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扰乱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这一条款堵住了"未入驻即规避监管"的漏洞,任何游离于平台备案体系之外的"野生"机构同样难逃追责。
◆ 结 语 ◆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由"管账号、管平台"进一步延伸至"管中间环节"——即连通账号与平台的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正处于高速发展期的MCN行业而言,这既是合规成本的一次重构,更是走向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契机。建议相关机构、平台与账号运营者尽早对照《规定》查漏补缺,将合规要求内化为日常经营的管理制度,方能在日益清朗的网络生态中行稳致远。
✎ 作者简介
马明宇 律师
执业覆盖劳动人事、金融资管与文化传媒领域,为多行业企业提供合规架构与争议解决支持。聚焦文化传媒行业,熟悉艺人经纪、人格权保护及新媒体内容合规审查、广告合规与版权运营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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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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