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期摘要
本月监管主线
2026年9月,文化娱乐行业的合规主线出现了三处此前未有的明确转向:微短剧从"行业指引"升格为部门规章并于9月1日施行;MCN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被正式纳入"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统一监管框架,需在30日内完成经营范围变更;中央网信办"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直接点名MCN批量制作、多账号矩阵分发、跨平台搬运三类打法。对演艺经纪公司、艺人及艺人工作室而言,本月最值得关注的不是单一新规,而是"内容形态"与"运营规模"两条线同时被纳入可追责范围——过去以人工小规模运作规避监管的空间基本消失。
二、本月法律法规及规章资讯
(一)《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首部微短剧专项部门规章落地
发布时间:2026年7月30日公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主体: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办法》经2026年7月27日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以总局令第16号公布,共54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微短剧领域的专项部门规章。第二条将微短剧界定为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第五条确立按投资额度与题材划分一类、二类、三类的分类管理制度,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一类微短剧由省级广电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二类颁发批准文件、三类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并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未取得许可与编号的不得播出。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须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第三十七条要求播出单位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不得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
(二)《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MCN与网络表演经纪纳入多部门协同监管
发布时间:2026年5月29日公布(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3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主体:国家网信办、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规定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定义为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信息内容生产发布活动提供的策划、制作、分发、营销、推广、经纪等服务。第六条要求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表述,已登记的应自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服务机构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第八条要求平台将入驻情况报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要求机构注册后台管理账号,平台以显著方式在签约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该账号所属机构名称。第十七条列举11类禁止行为,包括编造背景、情节、人设开展虚假或误导性营销,虚构关注度、浏览量、点击量、评价评分、投票量、消费金额等数据实施流量造假或批量发布同质化内容等。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
(三)最高法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年8月20日发布(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2026年8月20日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作出三项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二是细化合理使用适用规则,将原第十八条"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三是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适用范围,将原第十七条"报纸、期刊"范围明确为"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并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述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中央网信办部署"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
发布时间:2026年9月30日(通知于近日印发,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
发布主体:中央网信办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中央网信办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整治短视频虚假人设乱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五方面突出问题。一是假扮弱势群体问题,包括策划摆拍"带娃送外卖""高学历送外卖"等情节渲染生活困顿骗取同情,假扮农户、山区困难群众、农村基层干部、农产品收购商等打着助农名义带货,假扮残疾人、重病人士塑造极端困苦人设,以及假扮婚恋情感失意人士引流牟利。二是虚构职业资质问题,包括虚构履历、荣誉、职称、头衔冒充医生、律师、教师等身份杜撰职衔、证书输出诱导话术或低俗擦边信息牟利,以及使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模糊关键词绕过平台资质认证要求变相发布专业领域内容传播不实信息。三是利用AI等仿冒人物问题,包括通过AI合成虚假音视频假冒公众人物实施虚假代言、营销等侵权违法行为,冒充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亲属等发布内容或搬运内容开设"影子账号"骗取关注与捐款,以及刻意在账号名称简介中关联知名公众人物通过增删字词、添加符号、搬运视频等方式暗示获得授权。四是鼓吹奢靡迷信问题,包括租借豪车豪宅、奢侈品摆拍高档消费画面包装富二代、名媛等豪门身份炒作攀比炫富,打造草根创业、奋斗逆袭人设制造暴富假象通过招商加盟、售卖货源、创业课程、付费社群引流牟利,以及包装风水大师、占星师、玄学导师等身份以"改运消灾"话术售卖商品、付费测算、私域导流牟利。五是编造冲突剧情问题,包括假冒公益人士、志愿者身份自导自演救助他人、善待员工、虚假捐款等"行善救助"剧情,编造家暴、辍学、弃养、失散、绑架等矛盾冲突、治安事件误导网民煽动社会恐慌愤怒情绪,以及炮制"人性测试"等矮化丑化特定地域或群体的短视频挑动群体对立。治理措施包括加大违规账号和平台查处力度,依法从严打击通过MCN机构批量制作、多账号矩阵分发、跨平台搬运扩散等方式大规模炮制同质化虚假人设行为,性质恶劣的账号坚决予以封禁;强化短视频发布环节规范标注,督促网站平台不得借已标注虚构演绎、AI生成、营销、转载、个人观点等内容标签及无不良导向声明规避网络生态治理要求;加强重点板块呈现管理,严禁在榜单、推荐等位置推送虚假人设类短视频。
(五)中央网信办通报"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9月2日
发布主体:中央网信办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中央网信办组织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二阶段工作,聚焦利用AI制作发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低俗内容、假冒仿冒他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突出问题。截至目前,累计清理违法违规信息561万余条,查处账号4.9万余个,处置违规网站、应用程序等2400余个。抖音、快手、微博、腾讯、百度、哔哩哔哩、小红书、知乎、豆瓣、淘宝等平台进一步强化技术赋能,优化多模态识别模型,动态扩充人脸库、声纹库和违规样本库,上线人脸实时治理系统;豆包、元宝、千问、文心一言等平台严把原始语料内容审核关,强化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要求落地。典型案例共通报七类:一是利用AI"魔改"经典、生成"数字泔水";二是AI制作发布虚假不实信息,含打造AI数字人进行虚假宣传带货误导老年人;三是AI假冒仿冒他人,含利用AI"换脸""换声"等技术假冒仿冒公众人物形象,生成合成低俗舞蹈、拥抱接吻等图片视频借机营销牟利;四是制作发布暴力低俗等信息;五是AI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六是利用AI"托管"从事网络水军活动,为AI"托管"软件引流,模拟真人运营账号、评论互动,生成大量低质同质文案;七是AI产品服务和应用程序违规,多个智能体封面、简介和生成对话中含有淫秽色情及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按程序采取警告、罚款、下架或关闭等措施。
(六)中央网信办涉企信息专项行动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9日
发布主体:中央网信办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国家网信办组织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对恶意诋毁抹黑企业、集纳炒作涉企负面信息、借监督之名牟取非法利益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各级网信部门和重点商业网站平台清理涉企侵权信息156万余条,处置违法违规账号2.6万余个。通报的典型案例分四类:一是"观澜FinResearch"等账号发布涉企负面不实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在企业与其沟通删除不实信息时,要挟开展商务合作、支付所谓"宣传费",涉及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二是"赵亦雷"等账号持续散布贬损企业信息,挑动消费群体对立,抖音账号"赵亦雷"、微信视频号"快快变小胖哥"、小红书账号"周章"等在被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涉及账号已被关闭;三是"车市博览"等账号在企业新品上市发布等节点捏造散布企业经营困难、产品质量不佳等虚假信息;四是"菜乡之剑"等账号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翻炒企业旧闻旧事,持续唱衰企业发展前景。
(七)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5日
发布主体:中央网信办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全国网信系统持续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涉网页篡改、设置恶意程序、数据泄露、个人信息泄露、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出境个人信息、未落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要求、新技术新应用未经评估上线提供服务等典型案例。通报十起案例,涉及网页篡改、应用程序植入恶意程序、开发测试环节未删除测试数据导致内部文件被窃取、安全设备授权过期导致漏洞未修复、硬件产品未授权访问漏洞与传输未加密、运动管理App强制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办公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违法收集人脸信息、超范围收集并违法出境个人信息等。另有两起与文娱行业直接相关: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小程序未落实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要求案——该企业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提供AI文本对话、图片生成等服务,但未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未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包含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的隐式标识,未在提供导出功能时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同时未按规定落实安全评估要求,网信部门已依法责令下线该小程序;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案——该企业运营的2个网站以"API中转站"方式调用多个大模型产品接口,提供对话、问答等服务,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网信部门已依法责令改正、从严处理责任人,予以警告处罚。
(八)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9月7日
发布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2026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同期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9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公布七起典型案例。第一起为北京市昌平区AI虚拟人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案:2026年4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外省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反映北京双泰元贸易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营养保健专营店直播间内,利用AI虚拟人直播带货,对普通食品"某全安粉"进行违规宣传,宣称其具备"有助于提高免疫力""喝了之后抵抗力会有所提升"等保健功效。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本案系《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北京市查处的首个AI虚拟人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功能的典型案例。第二起为广东省深圳市万丹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普通食品治愈"三高"案,当事人虚构普通食品具有疾病治疗、身体调理功效,虚构慢性病康复案例,导致多名老年消费者停用降压药物、出现脑出血等健康问题,被处罚款25万元。此外还公布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街道嗨优日用品商行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案、安徽省无为市学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山东省潍坊市易北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等。
(九)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通报第三季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9月30日
发布主体: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通报2026年第三季度33起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2为贵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2026年6月,遵义市文化旅游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贵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组织主播开展在线网络表演活动,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经查实,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前提下,擅自从事演员签约、网络表演组织、主播推广等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案发时共计签约13名演员、运营15个抖音账号,通过租赁直播设备的方式,组织签约主播在抖音平台开展营利性歌舞直播演出活动。案发后,当事人解约所有签约主播。其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构成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部分明确:营业性演出资质刚性时效红线,清晰界定演艺经营合规边界;补齐网络演艺新业态监管短板,明确歌舞表演直播等营利性线上文艺表演活动,属于法定营业性演出范畴。典型案例28为铜仁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2026年5月11日,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及网络表演经纪相关经营活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被罚款50000元。典型意义部分明确:厘清"文化传媒"与"营业性演出经营"之间的法律界限,防止以公司名称规避演出市场准入监管。
(十)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通报演出违规处理情况,对演出举办单位与剧场双线处罚
发布时间:2026年9月7日
发布主体: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处理通报:2026年7月24日晚,在武汉举办的《济公活佛》第八本专场演出中,演员郭德纲歪曲篡改表现抗战的著名歌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查,郭德纲本场演出的举办单位江苏籽笛芮呈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武汉中南剧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江苏籽笛芮呈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687.4元、罚款486874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整改并加强对演员和演出内容的管理;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武汉中南剧场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事人员严肃处理。通报明确:抗战歌曲承载中华民族抗战记忆与民族情感,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篡改;将依法加强监管,切实维护文化市场环境。
(十一)重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两则营业性演出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8日与2026年9月28日(公示发布时间分别为9月20日与9月29日)
发布主体:重庆市渝中区文化旅游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第一则: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重庆嘉园演艺经纪工作室行政处罚的公示"。行政相对人为重庆嘉园演艺经纪工作室,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辖渝)文综罚字〔2026〕F-38号,违法事实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处罚依据为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内容为警告,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9月18日,公示期限为2026年9月18日至2027年9月17日,企业当前状态为正常经营。第二则: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年9月1日—9月29日)载明,处罚决定书文号(万州)文综罚字〔2026〕14号,行政相对人为湖北省恩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事实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组织人员在抖音平台开展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处罚依据为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40.06元、罚款人民币61000元,处罚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
https://www.wz.gov.cn/bmjz_89642/bm/whhlyfzwyh/zwgk_94832/fdzdgknr_94834/xzcfqz/bljg_22/202609/t20260929_16146204.html
(十二)最高法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9月9日
发布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主题为"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选取9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其中与文娱行业直接相关的有三件。案例四为"具备识别性的知名影视剧剧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某科技公司系知名反黑题材影视剧《狂飙》的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系关联公司,均成立于该剧热播期内,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位置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该剧片头所用字体高度近似,并在线上线下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影视剧主人公名称等元素及影视剧画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某啤酒公司就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七为"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误导公众构成虚假宣传"——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拥有艺人黄某直播切片的独家商业授权;某传媒公司通过某平台三个账号同日发布内容完全一致的带货视频,画面均截取自已获独家授权的艺人黄某此前公开的直播内容,但利用技术手段篡改配音,将黄某直播中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并挂载对应商品链接带货牟利。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某传媒公司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杭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六为"利用AI虚构他人产品测评文章搭车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十三)国家版权局公布2026年度第十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发布时间:2026年9月24日
发布主体:国家版权局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6年度第十二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名单分三类。一、体育赛事节目:2026年名古屋亚运会相关节目,权利人为亚奥理事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网络服务商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含央视网、央广网、国际在线、央视频等),授权期限为2026年9月19日至2027年1月4日。二、院线电影10部:《敦煌英雄》(上映日期2026年9月25日)、《老江湖》(2026年9月25日)、《野兽之心》(美国派拉蒙影片公司,2026年9月30日)、《神探之痕迹》、《什么意思夫妇》、《侦战》、《活色生香》、《小猪佩奇·完美假期》、《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之天眼系列:失控的第七天》、《重生2》。三、电视剧17部:《伟大的长征》、《征途》、《云雀叫天录》、《玉簟秋》、《冬城猎凶》、《无可替代》、《嫁金钗》、《兰香如故》、《交锋》、《我不是大师》、《尚公主》、《美人余》、《小城良方》、《生日将至》、《心诉》、《海岛舒服日志》、《魅影神捕》等。名单要求: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提供名单内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当禁止用户上传名单内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当加快处理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
(十四)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文化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发布时间:2026年9月16日成文(文旅产业发〔2026〕61号),2026年9月18日发布
发布主体:文化和旅游部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文化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经文化和旅游部编制,于2026年9月16日以文旅产业发〔2026〕61号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规划》明确了"十五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总体要求提出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健全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培育新动能。目标为力争到2030年文化产业规模、整体实力和综合效益实现跃升,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产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优质产品供给更加丰富,文化市场更加繁荣,文化消费更加活跃,产业国际竞争力稳步提升。七个方面重点任务包括:提升产业供给效能;强化科技创新赋能;促进消费提质升级;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高文化金融服务水平;深化产业融合互促;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增强文化贸易综合实力。据公开报道,《规划》在"提升产业供给效能"部分明确提出加大对优质文化内容创作生产的扶持引导,支持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动漫等领域创作生产;提出加快演艺、娱乐、工艺美术、文化会展等传统文化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线上演播、智慧剧场等新模式;提出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和文化领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提出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应用,挖掘文化数据要素价值,研究制定文化数据交易相关标准,完善文化数据确权、评估、交易机制。
(十五)文化和旅游部印发《艺术发展"十五五"规划》
发布时间:2026年9月29日成文并发布(文旅艺发〔2026〕66号)
发布主体:文化和旅游部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艺术发展"十五五"规划》经文化和旅游部编制,于2026年9月29日以文旅艺发〔2026〕66号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规划》提出,到2030年艺术事业呈现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艺术质量显著提升,精品力作持续涌现,艺术供给更加丰富,重大文艺活动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凸显;艺术创新路径更加明晰,艺术表达形态与传播方式更加多元;艺术普及活动蓬勃开展,全民审美素养稳步提升;中国艺术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取得新进展,艺术评价标准更加科学,评奖机制更加完善,文艺评论的权威性、专业性、影响力持续提升;多层次艺术人才培育体系更为成熟,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政策体系不断完善,艺术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更加健全,艺术生态持续向好。《规划》从精品创作、舞台艺术发展、美术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传播推广、科技赋能、艺术研究与评论、体制机制创新等8个方面提出重点任务,并设置相关专栏。
(十六)广电总局印发《关于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益广告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年9月28日成文(广电发〔2026〕40号),2026年9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主体: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原文核心内容概括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2026年9月28日以广电发〔2026〕40号印发《关于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益广告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提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益广告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四方面重点任务。(一)聚焦主题主线。(二)加强组织引导:发挥扶持项目引导带动作用;强化资金投入保障,采用政府采购、主题定制、"揭榜挂帅"等方式精准扶持重点题材、特色项目;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鼓励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创作播出,除依法禁止的情形外,企业出资创作、播出公益广告,可以按有关规定适当标注企业名称或标识,但不得影响公益广告的主题表达和公益属性,不得出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推广信息;严格监测监管,严把政治关、导向关、内容关、价值关、审美关等。(三)推动创作高质量作品:选题策划先行,拓宽选题范围;人才队伍筑基;将"内容精品化"贯穿创意、制作、传播全过程。(四)构建全媒体传播体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公益广告播出时长、条次等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在网站、客户端首屏首页的显著位置展示公益广告,在优质节(栏)目前后播出,利用算法标签系统主动推送公益广告,将公益广告投放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评估效果、主动公开。
三、本月重点行业事件
(一)最高法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意见,AI换脸拟声与仿冒名人带货裁判规则明确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9月7日(《意见》发布);2026年9月16日(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发布)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共5个部分24条。《意见》明确:未经自然人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其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侵害;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带货主播与电商经营者的共同侵权责任规则。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李某瑾案中,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其制作发布短视频。带货主播未经授权截取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配以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与李某瑾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制作带购书跳转链接的宣传视频。案涉素材未取得授权,某文化公司亦未对素材来源及授权情况进行审核。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尽合理审核义务、存在过失,构成共同侵权。2025年7月18日判决某文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最高法同时明确:主播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素材构成侵权,电商经营者未尽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审核义务,与主播成立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可识别性"是AI换脸、拟声类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而非"与本人完全一致"。生成结果使一般公众或特定群体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
- 声音权益已被纳入独立保护客体。将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音色语调生成可识别合成人声,未经同意即构成侵权,不必以"以假乱真"为前提。
- 委托带货场景下,委托方与主播的责任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连带。委托方即便无主观故意,只要未尽到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即存在过失。
- 协议中"素材侵权由主播承担全部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权利人的直接主张,也不影响委托方对第三方的连带责任。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对直播电商与内容营销机构而言,本案确立了一条此前缺乏司法明确口径的风险分配规则:委托方对宣传素材的审核义务,是可以被认定为过失侵权要件的独立义务。实务中大量机构在与主播、达人签署推广合同时,仅约定"素材由达人自行提供、权利由达人保证",但从不留存素材来源核验记录。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法院对"审核义务"的认定并不限于形式审查——判决理由特别指出,在案涉视频明显、大量使用知名人士肖像和高度仿真AI合成声音、侵权风险显而易见的情形下,机构仍未核实素材来源与授权,已构成应尽而未尽的注意义务。这意味着机构需要建立的是实质性审核流程,而非留存一张"已让达人提供授权书"的截图。对艺人、艺人工作室及经纪公司而言,《意见》同时明确了维权路径: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下,权利人还可在诉讼期间申请行为禁令,程序效率明显提高。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2041.html
(二)上海警方严查脱口秀门票黄牛,6人被处理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9月11日(事发);2026年9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通报)
2026年9月11日19时许,江宁路某剧场脱口秀演出前,有部分观众无法通过实名验证入场。经查,本场演出存在门票被加价转售牟利的情况。演出开演前,多张门票被黄牛抢购、加价倒卖,导致检票时大批观众无法通过验证,演出延迟约20分钟开场,相关话题冲上热搜。9月13日晚,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通过"警民直通车-静安"发布通报。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静安警方抓获丁某某(女,26岁)、王某某(男,30岁)、胡某某(男,27岁),该3人通过网上收购后加价倒卖门票104张,非法牟利1.8万余元,现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另抓获蒋某某(女,26岁)、巢某某(女,26岁)、张某某(男,37岁),该3人在官方渠道购票后加价倒卖门票8张,非法牟利570余元,目前已被依法行政处罚。针对网传本场演出存在"约80%观众持黄牛票无法入场"的情况,经查为不实信息,朱某某(女,32岁)因观演入场体验不佳,凭个人主观臆测后在社交媒体发帖,造成公众误解,现已被依法行政处罚。警方提示观众通过演出官方售票平台等正规渠道购票,切勿轻信"代抢""内部票""加价转售"等信息。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门票实名制与转售规则的关系需要明确界定。演出门票实行实名验证后,"持票人"与"观演人"必须一致,加价转售在技术上即构成对实名规则的破坏,其法律后果不再仅仅是民事违约。
- 倒卖演出门票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存在数额与情节上的分层。本案中,加价倒卖104张、非法牟利1.8万余元的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倒卖8张、牟利570余元的3人被行政处罚,清晰划分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
- 网络传播不实信息同样具有法律后果。朱某某因个人主观臆测后在社交媒体发帖造成公众误解而被行政处罚,确立了"观演维权不当表达"的法律风险。
- 主办方与平台的实名核验机制是防范黄牛倒票的核心技术防线,实名制形同虚设将同时放大主办方、票务平台与现场安保的管理风险。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本事件对演出主办方与票务平台具有直接的机制性影响。演出实名制在实践中长期面临执行难题:观众"可转赠"的观念与实名核验的刚性要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而主办方通常既无权也无利去逐一核查票证真伪。本案之后,实名制不再是"设置即免责",而可能因核验环节执行不力被视为过失。从票务分销链条看,104张票被同一团伙通过网络收购后统一加价倒卖,说明票源获取已形成产业化操作,票务平台与主办方针对异常购票行为的风控能力将成为监管与警方关注重点。对脱口秀等中小型现场演出的主办方而言,实名验证失败导致的观众无法入场,是最容易引发集中投诉与舆情爆发的环节。
(三)那英成都演唱会临时加唱被举报,文广旅局认定不属变更节目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9月26日晚(演出发生);2026年9月29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报)
2026年9月25日,刘欢在上海病逝。9月26日晚,那英"我来,因为你在"演唱会在四川成都开唱。演出间歇,那英一身黑衣上台,称当天早上接到噩耗,良师益友刘欢离世,想唱一首他唱过的歌致敬,随后演唱《弯弯的月亮》。现场视频流出后,有网友比对报备节目单发现该曲不在列,提出临时加唱未报批,应按变更节目处理。9月28日,成都市金牛区文旅局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正在了解核实,若未报批临时演唱将依法依规办理,罚款权限在市局。9月29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过"文旅成都"发布情况通报,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报称:针对那英演唱会缅怀刘欢即兴演唱《弯弯的月亮》一事,经核实,相关情况为那英在演唱会现场观众互动环节的片段化演唱,未完整演唱该首歌曲,不属于变更节目重新报批的情形。通报同时感谢网友的关注与监督。本次通报未涉及任何处罚。此前于2023年10月,北京星台光影因大张伟北京国家体育馆演唱会变更节目未重新报批被朝阳区文旅局罚款5万元;2023年7月,广州TF家族"生于火焰"演唱会因演员演唱两首不在备案单的歌曲,主办方被黄埔区文广旅罚款6.1万元。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要求营业性演出申请时提交演出名称、单位、演员、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视听资料;第四十四条规定变更举办单位、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须重新报批。判断边界因此落在"是否构成节目变更"。
- 片段化、互动性质的演唱与完整新增正式曲目,在现行规则下可能被作不同处理。"片段化""未完整演唱""互动环节"这三个认定要素,实质上划出了报批义务与现场灵活性的分界线。
- 现场即兴演唱与著作权、表演权许可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演出方即便取得音乐作品的使用许可,也不意味着可以在未报批的场合完整呈现该曲目;反之,取得报批也不当然解决权利授权问题。
- 举报与主管部门介入的路径已经规范化。演出项目在存续期间面临公众对节目合规性的持续监督,主管部门调查周期可能很短(本案事发至通报仅3天)。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本次通报为演出主办方提供了一个具有操作参考价值的边界认定。演出市场中,相当数量的项目存在"报批节目单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的现象,常见于互动型演出、脱口秀、拼盘演唱会等品类。主管部门此次以"片段化演唱""观众互动环节""未完整演唱"三个要素认定不构成变更节目,实际上明确了主办方在互动环节内的现场调整空间。对主办方而言,需要建立的不是"绝对禁止加唱"的僵化规则,而是能够区分"互动片段"与"正式新增节目"的判断标准与记录机制。更重要的是,本次事件显示演出项目在演出当日即可能因内容争议进入主管部门视野,主办方难以在短期内完成自查并回应,日常留存完整的报批材料与现场执行记录是唯一可靠的抗辩基础。
(四)资中县两人伪造70张演唱会工作证兜售,被依法行政拘留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8月30日(演出发生日);9月10日(抓获);9月22日(资中县公安局公布)
2026年8月30日晚,"回到山歌响起的地方——830山歌之夜"演唱会在四川资中县万金山体育场举行,约1.7万名观众到场。演出前,王某、李某提前准备好伪造的"8.30演唱会"工作证,在体育场附近以50元一张的价格向观演歌迷兜售,当场卖出5张。买证者持假工作证试图入场时被安保人员当场查获。9月10日民警将二人抓获,现场缴获假证一批,加上此前收缴的共计70张。办案民警介绍,伪造工作证的做工劣质,人名和照片均为同一人,且假证没有芯片信息,无法核验通过。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民警介绍,70张假证意味着如果未被查获,可能有70人使用虚假身份混入一场1.7万人参与的大型活动,安检口一旦被突破,安保力量将无法核实入场人员真实身份,应急处置预案将全部失效。警方认定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已依法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并对涉案虚假证件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大型营业性演出的票证与工作证构成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伪造、变造、倒卖演出票证及凭证,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伪造、变造或者倒卖文艺演出票证的规定,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罚款的处罚。
- 以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定性,凸显的是安全秩序而非财产秩序。执法机关关注的是假证混入可能突破安检、造成应急处置失效的公共安全风险。
- 主办方与安保队伍的门禁核验义务存在缺口。工作证无芯片、人名照片同一人等明显异常,属于核验环节本应发现的情形。
- 观众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工作证"的动机与风险需要被充分提示。假证持有者与制售者均面临法律后果。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对演出主办方而言,本案的实质是安检环节的核验能力问题。1.7万人规模的演出,工作证数量通常远少于观众票,但工作证对应的往往是可进入后台、可接触设备与人员的通道权限,其安全敏感度高于普通入场票。承办方需要建立证件分级管理机制,按权限层级区分证件种类与核验方式。本次查获的70张假证均无芯片信息,暴露出证件防伪技术不足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责任边界:本案中公安机关的处理对象是制售假证者,尚未见对主办方追责,但从风险预防角度,主办方应主动核查入场证件的真实性核验能力。
(五)网红"沈城韩泫雅"猎奇低俗表演账号被网信部门关闭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9月21日("网信辽宁"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
据"网信辽宁"微信公众号9月21日发布的通报,抖音账号"沈城韩泫雅️牛来真人版""沈城韩泫雅️抵制极端球迷"为博取眼球、吸引关注,长期在体育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或场所进行低俗、庸俗表演,并发布至网络空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据公开信息,该博主为沈阳本地自媒体博主,官方未披露其真实姓名,其旗下运营多个账号,核心运营逻辑为通过公共场所进行出格的"审丑式表演"博取眼球、收割流量。表演方式包括手持冰淇淋砸向自己头部、任由奶油淋满脸面与头发,以及跪地做出模仿牛的姿态等,并在足球体育场周边、高校校园、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反复进行,将全过程拍摄为短视频上传平台。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辽宁省网信办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账号予以关闭处置。公开报道显示,上述账号在平台上已无法被搜索到。辽宁网信办提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信部门将对制作发布宣扬"审丑逐臭"等不良价值观的"自媒体"账号,依法依规严肃处置。辽宁网信办表示,下一步将深入推进"清朗辽河"网络生态治理系列专项行动,持续加大"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传播低俗庸俗恶俗网络文化等乱象整治力度。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公共场合的"猎奇表演"不因不直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免责。网信部门依《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与《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处置账号,说明内容价值观导向已成为独立的监管对象,其处置依据是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而非单纯的治安违法。
- "审丑式表演"作为内容模式已被明确列入整治范围。通报中"宣扬'审丑逐臭'等不良价值观"的表述,实际上确认了这一内容类型的违规定性。
- 账号关闭处置针对的是发布行为的价值观导向,而非单个视频。多个账号被同时处置,表明执法对象是账号的持续运营模式。
- 账号的实际控制人虽未在通报中被点名,但处置后果直接归属于账号运营主体。机构签约此类账号时,需要注意账号运营责任不会因主体为个人而转移。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对MCN机构与短视频内容运营方而言,本案的处置逻辑提示了一个尚未充分被重视的风险类型:内容类型本身的违规。与"虚假宣传""虚假人设"不同,猎奇、审丑类内容通常不涉及具体的虚假陈述,而是涉及呈现方式的价值观导向问题。这类内容往往有较好的流量转化率,因而在商业合作中容易被机构纳入内容排期。机构在签约、孵化此类账号时,需要建立内容类型评估机制,评估不应停留在"是否违反广告法""是否有虚假宣传",而应包含"内容呈现方式是否可能构成不良价值导向"的判断。对本案当事账号的运营者而言,多账号矩阵同时被处置,实际控制的账号数量越多、资产损失越大。
(六)抖音发布治理通报,处置违规烟草导流账号5368个、回收1450名主播直播权限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9月22日(抖音黑板报发布公告)
2026年9月22日,抖音黑板报发布治理公告。平台在治理中发现,部分违规用户以日常分享、展示户外探索、塑造人设等方式隐晦宣传烟草、捕猎野生动物等内容,并借助暗语黑话、谐音变体等方式为站外交易导流。平台称对此持续加强风险巡查、模型识别、人工审核和举报研判,对相关违规内容及账号采取下架、禁言、封禁等梯度处置,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依法固定证据、上报主管部门。公告公示了四类典型违规情形。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其一,伪装成"日常分享"违规导流售卖仿冒烟草,平台将线索上报主管部门后,该团伙11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今年5月),近一个月因违规宣传烟草类内容,平台处置账号5368个。其二,以"夜间户外探索"名义展示利用诱鸟器、热成像仪器、捕鱼器等工具寻找或猎捕野生动物,"蓝**外""湖**哥"等主播刻意使用黑话暗语、画面切换等方式逃避审核,近一个月平台已回收1450名主播直播权限。其三,以"代购"名义违规引流销售处方药或假冒伪劣药品,平台已下架相关内容并对账号采取禁评处置,近一个月处置相关评论2.8万条。其四,隐晦表达提供"转运消灾"服务,塑造"国学大师""玄学大师"人设将用户引导至站外牟利,平台已清理相关内容并回收直播权限,近期已有821个账号被采取回收直播权限、禁言、封禁等梯度处置。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直播与短视频账号的运营构成,独立于内容本身的行政与刑事风险。烟草导流案件已有1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站内引流、站外交易"的操作模式已构成刑事案件的事实基础。
- 平台对违规内容的处置呈现梯度化结构:下架、禁言、限流、禁评、回收直播权限、封号、永久封禁。不同处置梯度对应不同的商业后果,需要在风险评估中区分。
- 直播权限的回收属于经营资格的实质剥夺。1450名主播被回收直播权限,意味着这些主播在平台内已丧失核心经营能力。
- "伪装人设+黑话导流"的规避手段本身已成为认定违规的独立依据。即便内容本身表述模糊,配合站外导流行为的整体形态即可构成违规。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对MCN机构与主播运营方而言,本次治理数据揭示了当前直播生态的高风险领域:烟草导流、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药品代购、玄学服务导流。这四类内容的共同特征是——平台内呈现形式看似合规或无害,实际价值在于将用户导流至站外完成交易或非法服务。这类业务的实际经营者往往以"内容创作"的名义进行账号运营,但收益来源于站外交易的分成。从责任划分看,"回收直播权限"与"封禁账号"对主播个人的经营影响是即时且不可逆的;如果机构参与了对该类业务的策划、话术设计、分成安排,则可能面临共同经营的责任。此外,平台治理已从事后内容审核转向对账号运营全过程的介入,平台在此次公告中特别提到模型识别、黑话变体识别等能力,说明依赖黑话导流的操作空间被大幅压缩。
(七)上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健康主播虚假宣传被罚45万元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9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2026年9月2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6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坑老"乱象、电动车解限速、私域直播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2026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风险隐患集中的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网络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侵权安全等突出问题,纵深推进"铁拳"行动和各领域专项整治。截至8月底,累计查办"铁拳"行动重点领域违法案件2797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77件。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典型案例中,"上海博科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显示:当事人(上海博科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租赁的场地内举办面向自然阳光服务商的健康主播主题会议,安排自然阳光服务商的流量代表程某某、自然阳光服务商李某某各自上台发言作宣传。其中,程某某宣称自己"之前是一名营养师,全网粉丝十五万,精准变现200多万",与其推广自然阳光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服务费等变现金额严重不符;李某某宣称自然阳光产品使其"痛风、坐骨神经痛、口腔溃疡全部好转,疫情期间肺结节神奇消失"。经核实,无任何医疗病历和医学诊断记录证明其曾罹患上述病症,也无医学依据证实其所述"肺结节"已治愈。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指出,虚假宣传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会议营销、主题会议、招商会等"以会代销"形式的虚假宣传,与直播带货适用同一规制逻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限制,不因宣传发生在会议现场而豁免。
- 代言人个人资历宣称与产品功效宣称同样构成虚假宣传的组成部分。机构与主播在此类会议中安排上台发言,其行为同样纳入经营者宣传行为的认定范围。
- 会议主办方、场地提供方与台上发言方之间的责任分配需前置约定。本案中"自然阳光"服务商为第三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包含对第三方服务商发言内容的管理义务。
- 私域直播"引流—互动—体验—分享—成交"闭环已被监管认定为系统性营销套路,而非分散的个体行为。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对健康、养生类内容的运营机构而言,本案的警示在于此类业务的核心盈利模式——由服务商提供产品、由流量代表与讲师在会议或直播中作功效宣称、由机构负责招募与组织——已经构成完整的虚假宣传链条。一旦被认定,参与其中的各方均难以主张"我只是提供场地/流量/主持"。从案例的具体情形看,45万元的罚款针对的是举办方,而非上台发言的流量代表或讲师,这意味着举办方对会议内容的管理义务被认定为独立义务,不能通过与参与方的协议转移。类似风险在医美、健身、保健品、教育培训等领域普遍存在。
(八)头部网红"博雅"关联公司偷税被罚347.7万元,处罚后公司更名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7月9日、7月29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2026年9月3日(公开报道引发热议)
2026年9月3日,坐拥3300余万粉丝的快手头部网红"博雅"(本名李博雅,主播名"博雅g")因偷税问题引发关注,相关话题登上热搜。据报道,其名下两家关联文化传媒公司于2026年7月先后被税务部门查实偷税。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长治市大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治市博雅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7月9日作出处罚,罚款合计195.88万元;对山西景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博雅展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7月29日作出同类处罚,罚款151.82万元。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根据长治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治市博雅时代文化传媒存在四项税务违法行为:偷税、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以及虚假纳税申报。罚款构成为:对偷税款61.18万元处50%罚款,计30.59万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30.17万元处50%罚款,计165.08万元;对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及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另行处以罚款,三项合计195.88万元。另一家公司同样因偷税、少列收入、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虚假纳税申报等问题被罚151.82万元。据报道,两家涉事公司在被处罚后均已完成工商更名,股权架构未发生实质变动,实际控制人仍为李博雅本人。李博雅为快手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百大主播。税务违法记录将永久留存于公开信用信息中。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本案的加重情节。应扣未扣个税金额达330.17万元,占单家公司罚款总额的八成以上。这一违法行为的性质是MCN机构在向旗下艺人、合作方支付劳务报酬时未履行法定义务,与艺人自身的纳税义务性质不同。
-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虚假纳税申报构成独立的违法事实。在税务稽查中,账簿设置不规范与虚假纳税申报往往会被合并认定,且直接影响后续违法事实的认定与罚款裁量。
- 公司更名无法切断已公开的税务违法记录。税务违法信息通过信用平台公示,工商更名不影响公示信息的关联性,也不改变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 直播行业的灵活用工结算模式是风险集中点。以劳务报酬形式向主播支付报酬并由机构代扣代缴税款,是行业的通行做法,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核查领域。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对MCN机构与网络直播机构而言,本案的直接警示在于: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质量已成为独立的稽查指标,而非仅为配合义务。在直播行业的实际经营中,大量机构向主播、主播团队成员支付报酬时,采用"转账约定金额、由主播自行纳税"的处理方式,未在支付环节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机构需要建立的三项基础能力是:完整的报酬支付台账,区分劳务报酬、工资、奖金等不同性质;规范的代扣代缴流程,包括个人所得税计算、申报与凭证留存;账簿设置的规范化。从时间点上评估,本案处罚作出于7月,但直至9月才因热搜引发广泛讨论。这一时间差对行业具有特殊提示意义:税务违法记录在信用信息中的公示是持续的,只要纳税主体存续,违法记录即处于可查询状态,机构在处理历史税务合规问题时不存在"时间冲淡风险"的考虑。
(九)千万粉丝博主姜乘澜被限制高消费,执行标的1119.8万元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法院立案执行);2026年9月8日(发布限制消费令);9月9日(本人回应)
据封面新闻2026年9月9日报道,千万粉丝博主姜乘澜(原美妆博主"程十安an")及其名下海南边边元文化传播工作室新增限制消费令,相关词条登上网络热搜。据天眼查APP显示,这份限消令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出,申请人为海南爱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姜乘澜及其工作室对应的执行标的为1119万余元。姜乘澜早年以账号"程十安an"输出美妆教程,成长为全网数千万粉丝的头部美妆博主,该账号以及"程十安"相关IP由其签约的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运营。2023年5月双方矛盾公开爆发,姜乘澜发文披露与公司的分歧,相关IP账号随后全面停更。2026年5月13日,姜乘澜以本名开设全新账号复出,5天内新账号涨粉超过1300万。复出不久,司法信息显示姜乘澜与海南边边元文化传播工作室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19.8万元。公开信息显示,申请执行方爱凤文传公司为缙嘉公司的关联主体,案款来源于双方服务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追加了限制消费令。9月9日上午,姜乘澜本人及团队通过封面新闻独家回应:"我与前公司的经纪合同纠纷,最终被判败诉,由此产生的一笔赔偿,超出了我目前的支付能力,与前司就分期偿付的方案沟通被拒,目前我处于限制高消费状态。我尊重最终司法判决结果,不逃避、不推诿。"她还表示,"程十安"账号此前因对方起诉被法院冻结、无法登录,现对方只需向法院和平台申请解绑即可获取该账号。另据公开信息,姜乘澜目前处于限制高消费状态,暂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状态下不能乘坐飞机、高铁软卧、入住星级酒店、购买房产等,但可正常直播、接广告、继续工作获取收入。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经纪合同纠纷的判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法律后果从金钱给付义务升级为对个人生活与经营方式的直接约束。限制消费令并非终局性的失信认定,但在实际经营层面已经构成实质性约束。
- 账号与IP的权属归属是经纪关系中的核心争议点。本案中,"程十安an"账号因前公司起诉被法院冻结,反映出司法程序对账号权属的处理逻辑:账号虽由达人运营,但其商业价值源于机构投入,机构可主张权益。
- 付款能力与判决履行之间的现实张力需要通过执行和解解决。姜乘澜提出分期偿付方案但被拒绝,导致进入限高程序,说明执行和解的达成与否对当事人的实际处境影响重大。
- 机构作为申请执行方的关联主体结构值得注意。缙嘉公司与爱凤文传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机构通过关联主体主张权利,这一安排在合同设计阶段即应考虑其在诉讼中的可主张性。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对经纪公司与MCN机构而言,本案提示的核心问题是账号与IP权属的条款设计。在网红与MCN的合作中,账号注册主体、账号内容归属、商业收益分配、账号在合作终止后的处置,这四项安排通常在合同中有约定,但条款的可执行性差异很大。本案中,机构通过起诉成功冻结了账号,说明"机构投入形成账号价值并主张权利"的路径在司法上是可行的;但另一面是,机构为获取账号权益支付了漫长诉讼的时间成本与关系成本。对艺人/博主侧而言,经纪合同的违约金与赔偿责任条款,在签约时的单方认知与实际履行能力之间可能存在巨大落差。从行业视角看,此类纠纷的最终成本往往不是金钱,而是账号的商业价值与人脉资源的断裂。
(十)艺人代言"蓝芩喉糖"引发虚假宣传争议,品牌方报警维权
发生/公开时间:2026年9月12日(官宣代言);9月14日(舆论发酵、品牌方发声明并报警)
2026年9月12日,扬子江药业旗下蓝芩品牌宣布王一博出任蓝芩全球品牌代言人。消息落地约48小时后,9月14日,"王一博新代言疑似涉嫌虚假宣传"等词条登上热搜,争议点集中在两处:一是配料,据封面新闻记者查看线上销售页面,这款产品包装背面标注为"其他型硬质糖果",配料表列有胖大海粉、甘草粉、金银花粉、罗汉果粉等草本成分,有网友质疑普通糖果加入此类药材原料是否触碰"食品不得添加药品"的红线;二是宣传语,产品包装正面醒目位置印有"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但配料表中并无"蓝芩"相关原料,引发消费者对产品是否含蓝芩成分的疑问。
事件结果、官方回应或公开后果
蓝芩品牌9月14日晚发布声明逐条回应:配料方面,品牌方表示胖大海、甘草、金银花、桔梗等成分均在国家卫健委药食同源目录内,普通食品可以合法使用,不存在违规添加;质量方面,产品执行《SB/T10018硬质糖果》国家标准,2026年9月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结果合格,无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宣传语方面,"蓝芩开创者、品牌始于2000"为品牌历史定位表述,"蓝芩"是扬子江药业集团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品牌强调普通食品蓝芩喉糖与药品蓝芩口服液为两个独立品类。此外,品牌方表示部分账号存在曲解法规、捏造处罚、编造消费体验等行为,已损害品牌商誉,目前已对相关博文、传播链路和涉事账号完成截图、录屏和电子存证,启动证据公证保全,并向平台发送律师函,针对造谣诋毁已报警,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受媒体采访的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配料部分认同品牌方判断;但"无蓝芩原料却标蓝芩开创者",其判断趋于负面,这种表述大概率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情形。截至公开报道时,监管部门尚未就此事正式表态,艺人团队也未单独发声。
该事件暴露的核心法律或合规问题
- 代言人责任与广告主责任的分担规则明确。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代言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广告已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且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这意味着代言人在责任认定中需要证明自己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 "品牌历史定位"表述不能当然免责。借用知名药品名称作为普通食品的品牌标识,若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普通食品含有该药品成分或具有该药品的药效,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广告。这与是否实际使用该原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 药食同源目录内成分用于普通食品的合规边界需要准确理解。目录内成分可用于普通食品,但需与产品的实际类别、标签标示的食品类别一致,"蓝芩喉糖"作为硬质糖果与"蓝芩口服液"作为药品的品类区分,需要在宣传表述中清晰呈现。
- 品牌方对造谣行为的法律维权与自身合规义务并行。本案中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形:品牌方已完成电子存证与证据公证保全并报警,而针对其宣传语是否违法的监管程序尚未启动。这提示品牌方在争议中的应对策略虽具正当性,但合规义务的履行不能以应对争议替代。
对行业经营的影响
对艺人、艺人工作室与经纪公司而言,本案再一次将代言前的产品与宣传合规审查推到台前。按照《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虽需满足"明知或应知"的前提,但这一前提的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的分配并不完全明确。艺人方若仅依赖品牌方的合规承诺而无自身审查记录,在争议发生时将难以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经纪公司在此环节的具体作用是明确的:应建立代言合作的合规审核流程,包括品牌方主体资质核查、产品标签与宣传物料的一致性核对、宣传表述的合规性判断,以及全部审核材料的留存。从时间点上评估,本案的争议在代言官宣48小时后即形成热搜,说明公众对代言产品宣传的敏感度已显著提高。对品牌方而言,代言官宣前的宣传物料合规审查需要前置到产品包装、宣传页面、社交媒体内容的全链路。
四、本月判例观察
本期判例以"2026年9月新裁判、9月被官方典型案例体系收录、9月形成明确行业参考意义"为收录标准。部分案件裁判时间早于9月但于9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法院作为典型案例正式发布,或于9月进入执行公开程序,均已逐案标注关联理由。凡无法核实裁判结论或官方摘要者,一律不予收录。
(一)"仿冒名人带货":委托方未审核素材来源,与带货主播构成共同侵权
裁判或公开时间:一审判决2025年7月18日(双方均未上诉,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6日作为"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二发布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一名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该主播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其店铺进行网络宣传。协议明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随后,该带货主播在某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多个宣传视频,截取家庭育儿领域知名学者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视频一侧设置跳转按钮,用户点击即可直接进入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涉案图书。经查,案涉视频素材并未取得李某瑾授权,文化公司对视频素材来源、授权材料等事项未进行任何审核。李某瑾起诉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争议焦点
一是带货主播使用他人已公开的演讲、授课视频片段并叠加AI合成声音,是否构成对肖像权与声音权益的侵害;二是被公开的演讲视频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三是委托方文化公司在与主播的协议中已约定承担内容责任的前提下,其未审核素材来源与授权状态的行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构成共同侵权抑或仅按合同追偿。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视频未经李某瑾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来源、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判决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意义中明确: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视频进行商品推广,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对推广内容未尽法律或合同约定审核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失的,与主播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胜败关键点分析
权利人胜在两点:一是素材的可识别性——李某瑾在家庭教育领域的知名度足以使一般公众将其与本人对应;二是被告的过错可客观归责——文化公司与主播之间存在明确的委托关系和审核责任约定,且案涉视频"明显、大量使用知名人士肖像和高度仿真的AI合成声音",侵权风险达到无需专业知识即可识别的程度。被告方最致命的失误在于,协议中主动承诺了"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我方承担责任",等于自证其审核义务的具体内容;庭审查明后,文化公司对"是否取得授权"这一最基础的事项未作任何形式审查,其过失主张已无退路。值得警惕的是,文化公司并未主张主播构成根本违约并据约追偿,说明这类委托关系在实务中普遍缺乏追责闭环。
(二)AI搜索引擎首位结果指向盗版网盘:技术提供者不构成侵权
裁判或公开时间:一审判决2025年7月1日;二审判决202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6日作为"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三发布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的某大语言模型,使用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开发并运营某AI搜索引擎平台。某文化公司享有《某兵》《某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11月28日,某文化公司在该AI搜索引擎平台分别搜索上述剧集名称,首位搜索结果为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链接提供的视频内容与两部电视剧一致。2024年12月5日,某文化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下架搜索结果等要求,该公司当日即删除了相关搜索结果。某文化公司随后起诉,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一是AI搜索引擎返回的网盘分享链接本身是否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平台,其检索结果精准性、个性化程度高于传统搜索引擎,是否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相应地是否更容易被认定"明知或者应知";三是已完成算法备案、并在收到通知后当日完成删除的被告,是否仍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网盘分享链接侵害了某文化公司对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AI搜索引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由于该平台展示的是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的内容,在现阶段现有技术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且该公司已履行模型算法备案义务,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尽到了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帮助侵权。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败关键点分析
平台方胜在举证结构完整:算法备案记录、收到通知的时间点与删除完成的时间点三者形成闭环,证明了"已知即处理"。权利人败在两点:一是仅证明链接内容与自己作品一致,未证明平台存在任何形式的推荐、编辑、标注行为;二是把"首位搜索结果出现"直接等同于"平台应当知道",忽略了技术归因环节。值得行业注意的是,最高法明确表述为"对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算法合规负有更重的证明责任",即平台若无法证明其算法机制已尽到合理注意,将面临不利推定。权利人若在诉讼中仅提交公证取样而未提交通知送达凭证、算法备案信息,反而可能因证据链断点而失分。
(三)网暴引发商业合作解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标准被明确
裁判或公开时间:禁令裁定由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6日作为"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案例一发布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的网络账号共计拥有超2000万粉丝。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与李某的合作协议。2023年10月,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2024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全平台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争议焦点
一是网络暴力情形下,如何判断"不及时制止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难以把握的适用条件;二是名誉权纠纷尚在审理中,事后赔偿能否充分弥补,是否仍有必要先行禁令;三是禁令措施的范围应当如何把握,防止超出必要限度。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对李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继续实施、扩大损害后果;二被告通过直播等形式传播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负面影响大,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法院依法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6个月;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意义中确立三项审查要素: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判断紧迫性;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害行为性质、事后赔偿等救济手段是否足以弥补损害判断"难以弥补";综合考量侵害范围、程度裁定相应措施,防止超出必要限度。
胜败关键点分析
申请人胜在两点:一是损害具有"持续性与扩大性",二被告在诉讼进行中仍在煽动粉丝,构成损害正在发生的直接证据;二是商业合作方解除合作协议这一事实,将名誉损害从"名誉受损"具体化为"可量化财产损失",弥补了事后赔偿难以填补的论证缺口。被告方则全程未能有效证明损害已被消除——账号粉丝量超2000万、涉及直播形态,本身即意味着禁令必要。这一案的关键证据结构值得记录:设备记录、直播场次、合作解约函、平台后台数据,往往比名誉受损的抽象陈述更有说服力。
(四)知名影视剧剧名可构成商业标识:《狂飙》被攀附,三公司被判赔500万
裁判或公开时间:一审案号(2023)沪0107民初14392号;二审案号(2025)沪73民终120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9日"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发布为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某科技公司系知名反黑题材影视剧《狂飙》的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和某酒业公司系关联公司,均成立于《狂飙》热播期内。两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位置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狂飙》片头所用"狂飙"字体高度近似。某酒业公司还将"狂飙"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影视剧主人公名称等元素及影视剧画面。某科技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是"狂飙"作为常见汉语词汇,其作为影视剧剧名能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保护;二是被诉使用变体文字并搭配剧集人物名称、画面,是否足以认定攀附主观故意与公众误认;三是作为受托生产方的啤酒公司,在未审查授权情况下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影视剧兼具文化传播与商业价值双重属性。"狂飙"虽为常见汉语词汇,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在多种酒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将"狂飙"作为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线上线下大规模宣传中搭配使用影视剧主人公名称及影视剧画面,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与该剧权利人存在许可使用、商业合作等特定联系。某啤酒公司未对"狂飙"变体文字的使用进行审慎审查,存在过错。三公司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某啤酒公司就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败关键点分析
权利人胜在三点:一是完整的"使用轨迹证据"——字号登记、瓶身包装、宣传画面、人物名称与剧集画面,形成跨场景的体系化使用证明;二是主观故意的间接证明,两家公司均成立于剧集热播期内这一时间事实本身构成攀附推断的支撑;三是500万元赔偿基数对应的是"许可使用/商业合作"这一较高的混淆想象空间。被告方最可惜的一败在于,变体字设计反而成了加固证据——变体设计表明是有意规避完全复制,反而证明其明知在攀附。啤酒公司的50万元连带责任则源于一个最基础的疏漏:作为受托方,收单生产时未见任何授权文件即投入量产。
(五)篡改艺人直播切片换品带货: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裁判或公开时间:一审案号(2025)浙0110民初10694号;二审案号(2026)浙01民终2001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9日发布为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拥有艺人黄某直播切片的独家商业授权。某传媒公司通过某平台的三个账号同日发布内容完全一致的带货视频,视频画面均截取自上述两家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艺人黄某此前公开的直播内容。其中一则视频系利用技术手段篡改配音,将黄某直播中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并挂载对应商品链接进行带货牟利。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是否仅限于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商品信息本身的虚假陈述,还是涵盖对商品"推广关系"的商业宣传;二是技术篡改配音、替换商品后发布的切片视频,是否属于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三是被告是否具有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认为商品与该艺人存在推荐或代言关系的可能性。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包括直接针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所作宣传,还包括对商品的推广关系进行的商业宣传。本案中,某传媒公司通过三个账号发布涉案视频推广商品时,使用了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获得独家授权的黄某直播切片画面,该画面通过技术手段变更声音内容以推广非黄某直播中销售的面膜,该商业宣传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且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推广的面膜商品与黄某存在关联或系黄某推荐,从而为其带来不当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意义中明确,直播电商利用技术手段篡改同行直播带货视频中的推荐商品,使消费者对商品推广关系产生误认的,构成虚假宣传。
胜败关键点分析
权利人胜在"独家商业授权"这一前置事实:授权文件先行锁定了"该直播内容的商业使用权归属于原告",从而使被告的使用行为失去了"公开内容人人可用"的抗辩空间。法院的论证路径也值得注意——它没有去争论配音是否真由黄某本人说出,而是直接指向"推广关系"的误认:只要普通消费者会认为商品与该艺人存在关联或推荐关系,即便艺人未作此推荐,虚假信息就已经成立。这实际上把保护对象从"内容真实性"扩展到"关系真实性"。被告方败在技术与商业的双重层面:其一,技术篡改本身即为故意之证;其二,多账号同日发布同一内容,显示其为规模化运营,不能被解释为个体偶然行为。
(六)短剧被整部搬运:平台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并须过滤拦截
裁判或公开时间:一审判决后权利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媒体报道日期为2026年9月19日至9月24日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四川法治报等媒体于2026年9月公开报道
涉案短剧《行道者之剑二十四》全剧80集、总时长约80分钟,由广州字间科技有限公司拍摄制作,制作预算200万元。2024年11月15日,抖音视界公司与字间科技公司签订版权剧合作协议,约定短剧著作权双方共有。2025年1月26日,该剧在红果免费短剧App首发上线;同日抖音视界公司出具《授权书》,以普通许可方式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笔墨留香公司。春节期间该剧九度登上DataEye短剧热力榜,累计热力值超2600万,获评"2025年度标杆微短剧"。但该剧上线后,快手平台出现大量未经授权的侵权视频。抖音视界公司、笔墨留香公司将快手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
一是平台用户上传侵权视频,平台是否构成直接侵权;二是平台在《付费短剧经营者服务协议》中承诺"形式上的审查"却未实际要求提交权属证明的情形,是否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三是平台是否对与其经济利益相匹配的用户上传内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四是在权利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平台迟延处理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五是停止侵权的方式应否包含过滤、拦截等超出删除链接的措施。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侵权视频均由快手平台注册用户上传,快手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其行为符合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理由有四:其一,快手公司在《付费短剧经营者服务协议》中明确承诺"对经营者发布、交付的付费短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实际运营中并不要求经营者用户提交著作权权属、授权证明或不侵权承诺,未履行其承诺的审核义务;其二,快手公司通过付费解锁、看广告解锁、分销短剧、设置分成比例及小程序广告挂链等功能,从经营者用户的经营性收益中获取一定比例经济利益,对此类用户上传内容应负有与所获经济利益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三,快手公司为侵权视频提供带有剧情介绍、好评率等特殊合集展示效果,甚至在侵权视频中标注快手平台网剧备案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侵权视频系经平台审核的正版内容;其四,在权利人已履行有效通知义务的情况下,2025年1月31日的投诉中有65条链接断链时间超过7日。判决快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并采取删除、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阻止未经授权的侵权视频在其平台传播。关于不正当竞争主张,法院认为帮助侵权行为已被著作权法规制,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评判。
胜败关键点分析
权利人胜在四点:一是提供了清晰的授权链条文件,使维权主体资格毫无争议;二是平台自设的协议条款成为不利证据,平台自己承诺"形式审查"却从未落地,等于自证违反承诺;三是平台在侵权视频上标注网剧备案号、附加好评率与剧情介绍合集效果,这属于典型的"官方认证"式混同行为,性质比单纯存储服务恶劣得多;四是65条链接超过7日才断链的记录,直接击穿了平台"已尽注意义务"的抗辩。平台方最应引以为戒的教训是:协议中的承诺一经写入,即构成可被强制执行的义务标准,凡写入而未落地的条款,都会在诉讼中转化为不利证据。
(七)在线K歌APP"听众点歌、主播演唱":构成交互式传播,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或公开时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作出判决;该案作为该院公布的两起典型案例,于2026年9月7日经《中国知识产权报》2026年9月2日第8版报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官网9月7日转载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官网发布
北京千某公司在运营中发现,广州欢某公司运营的"唱某"APP通过其"听众点歌、房主(主播)演唱"功能,向公众直接提供涉案音乐专辑作品的搜索及在线播放服务。北京千某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于交互式传播,应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而其并未将涉案作品授权广州欢某公司使用,故分两案提起诉讼,每案请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万元。广州欢某公司辩称,其APP所设"语聊房"与网络直播间性质相同,均属于以有线或无线方式非交互式传播录音制品,应归广播权调整;同时主张已通过声网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履行付酬义务,音集协亦已通知北京千某公司领取涉案作品报酬。一审法院认定广州欢某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每案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广州欢某公司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争议焦点
一是网络唱歌软件中"听众点歌、房主演唱"的行为,性质上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项下的交互式传播,还是广播权项下的非交互式传播;二是听众需要等待"排麦"、点播顺序可能被调整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影响交互性的认定;三是平台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付费并已被通知权利人领取报酬,能否在此情形下免责。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中所指的"获得"作品行为,既可以是不以介质转移为条件的在线浏览、观看或收听行为,也可以是先获取作品后再进行介质转移的下载或储存行为,只要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作品处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状态,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两起案件中,不特定公众可随时注册并登录涉案软件,在选定的时间、地点开设房间并进行歌曲点播,充分体现交互式传播中按需点播的基本特征。即便在听众点歌模式下房主对歌单范围附加限制,听众仍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入房间点播所选歌曲;虽需等待"排麦"、点播顺序可能调整,但涉案作品仍处于可被听众在选定时间和地点点播的状态。关于平台缴费抗辩,法院认为广州欢某公司主张已向音集协缴费,而北京千某公司未授权音集协管理涉案作品,其不能据此免责。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胜败关键点分析
权利人胜在两个要点:一是举证结构清晰,完整还原了"作品处于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地点获得的状态"这一侵权要件;二是通过"排麦""顺序调整"这一细节的正面回应,把可能被用作抗辩的技术特征转化为"时间仍由用户自主决定"的论据。被告方最可惜的一败在于付费抗辩的选择错误:其援引音集协缴费试图证明已尽付酬义务,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范围以权利人的授权为前提,涉案作品并未纳入音集协管理,缴费对象与作品权利人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因而完全不能免责。这提示所有内容平台:在集体管理组织缴费并非版权合规的充分凭证,作品是否实际被授权纳入该组织管理范围才是关键。
(八)湖北首例AI短剧著作权案:AI辅助创作的视听作品受保护,Token算力成本计入赔偿
裁判或公开时间:一审判决2026年8月20日(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6年9月22日经长江日报及人民网湖北频道公开报道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A公司系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长期从事微短剧策划、制作与网络发行。2026年初,A公司依托生成式AI工具辅助创作完成47集微短剧(化名《云上××》),总时长约一小时,已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完成备案,并在红果短剧App、微信视频号等平台公开发布。该剧上线仅一日,A公司发现B公司运营的微信视频号未经许可将全部剧集完整搬运,并将剧名篡改为《女子×××》,通过播放剧集植入商业广告牟利。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是画面与配音主要由AI生成的微短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二是判断独创性的标准是看最终生成结果,还是审查创作过程中人的智力投入深度与实质控制力;三是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作品权利使用费均难以举证的情况下,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AIGC行业特有的算力成本能否纳入考量。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江岸区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短剧属融合多种创作要素、历经多轮创作环节而成的影视剧,并非"一键输出"的机械产物。其创作过程分为前期剧本策划与文案撰写、中期分镜提示词设置与人物形象和场景素材选定及AI生成片段甄别筛选、后期画面剪辑排布与细节修正及伴音字幕匹配等环节,A公司创作人员完整参与全部创作环节,投入大量连续性、实质性的智力劳动。法院认为认定作品属性的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付出具备独创性的智力投入,不能仅看最终画面是否由AI生成,而需全面审查创作过程中人的参与深度。涉案短剧创作走向与视听效果取决于创作人员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对成片表达具备完整的预见性与实质控制力,AI工具仅为实现创作意图的技术手段,故认定涉案短剧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B公司擅自篡改作品名称后完整搬运剧集内容并通过商业广告盈利,侵害A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胜败关键点分析
权利人胜在"创作过程可举证"这一关键。A公司并未试图证明每一帧画面的独创性,而是把证据重心放在创作流程的完整留痕上——剧本策划、提示词设置、素材选定、AI片段甄选、剪辑排布,这些环节均有过程记录,足以证明人的智力投入贯穿全流程,这恰好切中AIGC著作权案件的胜负要害。侵权人一方的抗辩空间在于"全流程AI生成",但在B公司完整搬运、篡改剧名、植入广告牟利这一事实面前,其抗辩的注意力被完全稀释。值得注意的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逻辑: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使用费三项传统举证均告缺失的情况下,法院把创作过程中的Token消耗算力成本与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纳入赔偿考量,实际上是承认了AIGC创作的真实投入,这在赔偿方法论上是一次实质突破。
(九)影视IP开发剧本杀:《大鱼海棠》艺术字与角色形象构成独立作品
裁判或公开时间: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17日发布该案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就该案接受《知产财经》采访解读
A文化有限公司系国产动画电影《大鱼海棠》出品方之一,享有该片角色"椿"形象、"大鱼海棠"艺术字及电影海报的著作权,同时是"大鱼海棠"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非广告剧本的编写、娱乐服务等服务项目。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制作了名为《大鱼海棠·前传》的剧本杀产品,其封面及宣传海报直接使用"椿"角色形象和"大鱼海棠"艺术字,整体设计与电影海报构成实质性相似,在产品名称和宣传中突出使用"大鱼海棠"标识,并通过线上小程序、线下展会等渠道售卖。张某购得该剧本杀后,在其经营的剧本杀店铺提供游戏体验服务,同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该产品封面及宣传海报。A文化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30万元。
争议焦点
一是A文化有限公司虽已将动画电影整体著作权授权给第三方,是否仍有权单独就"椿"形象、艺术字、电影海报提起维权;二是被诉剧本杀与核定使用的"非广告剧本的编写、娱乐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从而构成商标侵权;三是剧本杀经营者张某从发行方购得产品后提供线下体验、上传封面,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四是同一行为已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后,是否还应再认定不正当竞争。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椿"角色形象、"大鱼海棠"艺术字及电影海报为美术作品,属著作权法美术作品保护范畴。经比对,《大鱼海棠·前传》剧本杀封面、宣传海报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同制作该剧本杀宣传图并在互联网传播,侵害了A文化有限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张某将剧本杀封面上传至互联网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大鱼海棠"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被诉剧本杀与核定使用的"非广告剧本的编写、娱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项目,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不正当竞争诉求,法院认为该行为已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权益足以得到维护,故不再单独评判。判决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万元,张某对其中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法官另指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艺术字、角色形象、电影海报各自具备独特审美价值、可单独用于衍生品开发,构成独立作品。
胜败关键点分析
权利人胜在三点:一是把作品拆解到可单独使用的颗粒度——艺术字、角色形象、电影海报分别主张,而非笼统主张整部影片著作权,从而绕开了整体授权给第三方的障碍;二是商标与著作权双重路径并行,形成完整保护链;三是实质性相似比对依托角色形象与艺术字的直接沿用,事实清晰。被告方最可惜的一败在于"整体授权已给第三方"的抗辩——授权书并未明确对外单独授权上述作品,被告亦未提供任何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等于自认权利链断裂。剧本杀经营者张某的抗辩(不知情、合法购买)虽未被完全采纳,但其仅承担5000元连带责任,与其角色相匹配,属于责任范围的合理分配,值得作为经营者风险预期的参照。
(十)"独家艺人"私接活动与第三方合作直播:违约成立,判赔200万元
裁判或公开时间:二审判决作出日期未在报道中明示;中国法院网于2026年9月20日发布该案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国法院网发布
2022年10月,某文化公司与小美(化名)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合作期限一年。约定文化公司独家担任小美的演艺经纪公司,全面处理其互联网新媒体演艺、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等全部经纪事项;小美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接受或开展商务活动,不得就合同内容与第三方合作;私自参加活动的,文化公司有权视违约程度要求支付每次3万至10万元不等的违约金;若因小美过错解除合同,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且文化公司有权没收其参与活动取得的收益。协议签订后,文化公司组建团队投入拍摄、制作与运营,小美账号一年内涨粉130万。2023年9月,文化公司安排一场商务直播,小美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后文化公司发现小美在合同期间未经同意多次参加其他经纪公司组织的活动,并与第三方团队合作直播20余次,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一是小美以身体不适拒绝公司安排的商务直播是否构成违约,其主张的"正当理由"能否成立;二是小美主张所参加的线下活动均系公益性质、未收取报酬,且公司知情并派员陪同,能否免除违约责任;三是文化公司未获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私接活动收益、500万元解约违约金)为何未获支持;四是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应否全额支持。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美向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驳回文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小美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合同与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小美未经文化公司许可参加演出活动2次、公会赛2次、直播活动18次,共22次,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活动已经文化公司同意,构成违约。补充协议已明确小美未经同意不得在公司提供平台以外其他平台进行任何形式演艺、商务经纪活动,即便未收取任何活动报酬,其行为也已构成违约。关于违约金,法院综合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艺人的影响力及市场价值、文化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判定为200万元。
胜败关键点分析
公司方胜在两点:一是违约事实的证据链——22次活动逐项列举,艺方举证不足以证明获得公司同意,举证责任的反置使事实认定落地;二是法院对"未收取报酬"的明确否定,打破了"免费接活不算违约"的行业惯性认知。艺方败在三个环节:第一,以"身体不适"拒绝公司安排的直播,法院未予采纳,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免责事由,艺方也未提交医疗证明;第二,主张公司知情并派员陪同,却未提交任何沟通记录、派员确认、事后追认的证据;第三,主张公益性质以否定商业性,但合同约定的独家范围是"任何形式的演艺、商务经纪活动",公益活动亦落入射程。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主张的500万元解约违约金与私接活动收益均未获支持,这说明即便违约成立,赔偿范围仍受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的约束。
(十一)未成年人巨额直播打赏"自刷自退"被驳回:平台留存数据成为定案关键
裁判或公开时间: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中国新闻网于2026年9月16日公开报道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两案经其审理);中国新闻网报道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两起涉及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的退款纠纷。第一起案件中,一名17岁女孩起诉平台要求全额退还数百万元打赏。法院调取上万次充值打赏记录、数万条评论,以及登录设备、IP、人脸识别、连毫和客服沟通记录后发现:一家三口均参与打赏,父母知情、配合,部分账号还由母亲多次刷脸解除消费限制。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请,原告服判未上诉。第二起案件中,一名16岁女孩在母亲直播间打赏约30万元用于"冲榜",法院查明打赏和收款账号均由母亲实名认证,打赏前母亲刚完成人脸识别;若全额退款成功,被平台抽成的部分也将一并退回,等于白白赚取榜单热度。
争议焦点
一是未成年人在监护人知情、配合甚至主动组织下的打赏行为,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监护人多次以人脸识别解除消费限制的行为,能否反过来作为"非未成年人消费"或"监护人自认"的证据;三是打赏金额巨大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在平台与主张退款一方之间分配;四是所谓"自刷自退"型恶意套利应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两起案件中,法院均未被"弱者叙事"左右,而是通过证据还原真相、依法裁判。第一案中,法院调取的充值打赏记录、评论、登录设备、IP、人脸识别、连毫与客服沟通记录显示,一家三口均参与打赏,父母知情配合,部分账号由母亲多次刷脸解除消费限制,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服判未上诉。第二案中,法院查明打赏账号与收款账号均由母亲实名认证、打赏前母亲刚完成人脸识别,认定系母女合谋的"自刷自退",退款请求不予支持。相关报道指出:即便行为无效需返还,也要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而非一概由平台"买单";监护失职本身就是过错,直接影响返还比例的酌定。
胜败关键点分析
两案的关键证据全部来自平台留存的客观数据,而非当事人的陈述。第一案的破局点是"母亲多次刷脸解除消费限制"这一行为记录——它直接否定了"父母不知情"的前提,也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追认"的论证链条断掉。第二案的破局点是实名认证的完整闭环:打赏账号与收款账号同一实名、母亲完成人脸识别,这一闭环使"未成年人独立消费"的解释空间被彻底压缩。值得行业注意的是,平台海量数据的留存能力在这两案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从反面说明:直播与内容平台的数据合规不只是合规义务,在争议中也是最有力的抗辩资产。而主张退款的一方之所以败诉,根本原因是仅有单方陈述,缺乏可对抗平台数据的证据链。
(十二)擅用明星肖像并标注"形象代言人":抖音店铺被判赔8.01万元并强制执行致歉
裁判或公开时间:一审判决(2025)京0491民初16819号;执行案号(2026)京0491执627号;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6年9月18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执行公告
裁判机构或发布主体: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执行;人民法院公告网
原告王宝强系演员、导演。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星斌商贸店(个体工商户)系涉案抖音店铺"袜子达迪商贸坊"的认证运营主体。被告未经王宝强许可,在其抖音店铺中使用王宝强肖像进行其品牌商品的推广,且使用"形象代言人"字样,足以让社会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代言合作关系,商业使用目的明显。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王宝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致歉义务,王宝强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6年9月18日刊登执行公告。
争议焦点
一是经营者在自有电商店铺中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商品推广,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所禁止的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二是使用"形象代言人"字样是否构成对代言关系的虚假表示,从而加重责任;三是赔偿数额与致歉方式的确定标准,以及拒不履行致歉义务时法院的执行方式。
裁判观点或处理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王宝强许可,在其抖音店铺中使用其肖像进行品牌商品推广,并使用"形象代言人"字样,足以让社会公众误以为双方存在代言合作关系,商业使用目的明显,构成对王宝强肖像权侵犯。判决被告在人民法院网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100元(含取证费2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致歉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执行阶段依申请选择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于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
胜败关键点分析
艺人方胜在两点:一是举证清晰,店铺主体、认证主体、页面使用情况、"形象代言人"字样均指向同一侵权事实,事实层面无争议;二是"形象代言人"字样的使用被认定为造成代言关系误认的关键,直接锁定了商业使用性质,避免了被告以"科普推荐""网友分享"抗辩的空间。被告方败在最基本的合规缺失:作为抖音店铺的认证运营主体,商品推广页面的形象素材使用理应经过授权审查,但被告未提交任何授权文件,亦未说明素材来源。执行阶段的转折值得注意——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致歉义务,法院直接将判决主要内容刊登于人民法院公告网,这确立了"致歉义务以登载方式履行、费用由义务人负担"的实践路径,使得以沉默对抗赔礼道歉的策略彻底失效。
1.本月报中的“律师点评”“优先关注事项”及“专项合规建议”等系基于公开信息所作的合规分析,不构成本所针对具体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本月报内容用于行业资讯与合规观察,不替代针对具体项目、具体合同、具体事项或具体争议的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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