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入职日期还没到,只是提前来交接一下,这不算上班吧?"——这是不少用人单位的惯性思维。一位助理管家提前两天到岗交接,下班途中意外受伤,公司却以"预备期未正式入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下提供劳动,用工就已经开始,劳动关系随之建立。本文结合上海高院官方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为您厘清"用工之日"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提前两天到岗的"预备期"
倪女士通过招聘软件应聘某物业公司助理管家岗位,双方约定入职日期为2024年5月1日。后来,物业公司人事建议倪女士提前两天到岗,与即将离职的前任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并要求其拍照打卡考勤,同时约定这两天不发工资、给予调休。倪女士欣然接受。
4月29日至30日,倪女士到岗进行交接学习,并按指示发送了打卡照片。然而,就在4月30日下班途中,倪女士意外受伤。
倪女士通过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这两天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支持后,物业公司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与倪女士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争议:是"自愿学习",还是"接受用工"?
■ 物业公司的主张
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已明确约定正式入职日期为5月1日,4月29日至30日只是岗前交接的"预备期",且约定不发工资。倪女士是自愿前往,尚未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因此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关系。
■ 倪女士的主张
倪女士认为,自己是根据公司要求提前到岗进行工作交接,并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已经在公司的管理指挥下提供劳动,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用工之日始于实质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起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在用工之初不可能立即具备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因此,对用工之日的判定,应当适用最基本的实质要件,而非完整的用工行为标准——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下劳动,即可认定用工已经开始。
本案中,倪女士应公司安排提前到岗进行工作交接和跟班学习,目的是尽快熟悉工作岗位和要求,该行为与其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的表现,不能以入职手续未完成为由否定用工事实。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2024年4月29日至30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相关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法官说法:三点核心裁判逻辑
■ 第一:用工始于实质管理,而非形式手续
劳动关系的法律本质在于"从属性"。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地点、具体活动发出指令并要求劳动者执行时,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即形成。本案中,物业公司提出提前交接、指示以特定方式考勤、承诺后续调休等一系列行为,均带有管理指令性质,意味着劳动者已将自身一段时间的劳动力管理权让渡并置于用人单位控制之下。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始于这种实质性的指挥与控制发生之时,而非劳动合同签订或工卡发放等形式节点。
■ 第二:用工管理权的行使,伴随法律义务的产生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权责对等。本案中,物业公司通过一系列管理行为,实质上已获得了现实的运营利益——确保了关键岗位无缝衔接、提前完成了对新员工的培训、将劳动者的劳动力纳入了自身的生产组织体系。而公司却以"手续未办、自愿学习"为由,规避与之共生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责任),明显有违权责对等的法理。
■ 第三:明晰用工规则,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案裁判明晰了岗前交接、提前参训这类过渡期用工的法律边界,破除了"未办入职即无用工责任"的片面认知。一方面补齐了劳动者在岗前付出劳动阶段的权益保障缺口;另一方面正向引导企业将合规用工管理覆盖到岗前交接、入职培训的全流程,从源头减少劳资纠纷。
典型意义
⚖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规则一:用工之日的判定适用"实质要件"标准,而非完整的用工行为标准——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下劳动,即认定用工开始。
规则二:岗前交接、跟班学习、提前参训等"预备期"行为,属于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的表现,不能以"未办入职手续""未发工资"等形式瑕疵否定用工事实。
规则三:用人单位一旦行使用工管理权,即应承担对应的法定义务,尤其是工伤认定与工伤保险责任,不能"只享权、不担责"。
合规启示
⚖ 给用人单位的提示
- 第一,明确"用工之日"的法律含义——从劳动者接受管理指挥、开始提供劳动之日起,劳动关系即已建立,与"入职手续办没办"无关。
- 第二,规范岗前交接与试岗管理。安排员工提前到岗、跟班学习、试岗的,应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及时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
- 第三,切勿以"预备期""试岗期""未办入职"等名目规避工伤等法定责任,否则既损害劳动者权益,也埋下法律隐患。
⚖ 给劳动者的提示
- 第一,提前到岗交接、跟班学习期间,如遇受伤、欠薪等情形,应知晓自己已处于用工状态,可依法主张劳动关系及相应权益。
- 第二,注意保留打卡记录、工作交接记录、工作群沟通等证据,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下提供了劳动。
◆ 结 语 ◆
从"用工之日"这个看似简单的法律概念出发,本案揭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劳动关系的建立,取决于实质的管理与劳动,而非形式的手续与文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先干活、后办手续"的过渡期用工并非无责的"空档期",而恰恰是法律义务已经启动的"责任期"。让用工管理回归实质、让权责对等落到实处,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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