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第003期
本期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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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收录公开渠道劳动法案件 3 件,均为精选案例(其中二审判决 2 件、典型案例发布 1 件)。三件精选围绕企业用工的三个高频风险点:两次固定期满后以“降薪换续签”规避强制缔约义务、长期“非全日制”用工终止后的酌定补偿、365天24小时待命岗位的值班休息与视同工伤认定。
类型分布
无固定期限续签·违法终止 1件 · 非全日制用工 1件 · 工伤认定·视同工伤 1件
精选案例
精选案例 共 3 篇
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要求降薪20%:法院认定恶意增设缔约门槛,构成违法终止
事实摘要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6年10月21日公布、澎湃新闻报道,魏女士2021年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任产品经理,先签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1年,原内容不变。第二份合同到期前,魏女士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但要求工资降为原标准的80%。魏女士拒绝降薪、希望在原待遇基础上续签,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合同到期后公司出具《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魏女士经劳动仲裁后起诉,主张违法解除、索赔20万元;公司辩称双方未就续签内容达成合意、原合同期满终止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内遵纪守法、完成工作任务,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依法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公司以原工资80%为续签条件,系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后以魏女士不同意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有悖诚信、构成违法终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万元。
评析
本案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强制缔约义务落到了一个企业最容易走偏的操作上:不是直接拒绝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用“降薪换续签”把劳动者逼向“不同意”。法院的判断很直接——附条件同意不等于依法续签,条件本身若无合法依据,就是规避义务。对企业有三点提示。其一,两次固定期满后的续签谈判没有“降薪筹码”:除非能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或双方就工作内容、岗位等达成新的合法合意,否则不能把降薪作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前置条件。其二,协商未果不等于可以径直终止:在劳动者已依法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以“未达成合意”为由出具终止通知,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其三,留痕要回到义务本身:续签沟通应书面载明劳动者已提出无固定期限续签、企业依法应予续签的审查结论,以及任何待遇调整的合法事由与协商过程,避免事后被还原为“以终止倒逼降薪”。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6-10-21)、澎湃新闻
https://finance.sina.cn/2026-10-21/detail-inivyaar5512213.d.html
签“非全日制”合同工作16年被辞退:不属违法解除,但法院酌定补偿6.12万元
事实摘要
据澎湃新闻2026年10月21日报道,澎湃新闻拿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0月10日作出的二审判决。张爱平与山西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太原支队签“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作16年后被辞退,起诉索赔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认定双方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单位的终止用工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但考虑张爱平工作年限较长、除保洁外确实承担了一定的协助门卫事务、单位实际受益,从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实事求是解决纠纷的角度,综合其工作年限与协助程度,酌情判单位补偿张爱平61200元。
评析
本案对企业有两个看似矛盾、实则并存的信号,值得一起读。其一,“非全日制”标签本身没有被否定:法院认定用工形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终止用工不属于违法解除,也就谈不上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长期用工不等于自动转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形式与实质仍要按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要素逐项核对。其二,长期关系本身会产生酌定补偿的空间:16年工龄、保洁之外的协助门卫事务、单位实际受益,这些事实叠加后,法院以平衡利益为由作出了61200元的酌定补偿。这不是法定补偿项目,却是企业在长期非全日制用工中真实存在的或有成本。对用工管理的提示是:非全日制用工要定期复核工作内容是否超出约定范围、工时与报酬是否仍符合非全日制特征;对超长期、超范围承担附加事务的人员,应提前以书面方式界定工作边界与报酬,避免“形式合规、实质超期超范围”在诉讼中被折算为一笔酌定补偿。
来源:澎湃新闻(2026-10-21)
https://finance.sina.cn/2026-10-21/detail-inivzcqf6112095.d.html
门卫365天24小时待命、值班室休息间发病身亡:检察抗诉后认定视同工伤
事实摘要
据新浪财经2026年10月23日转引重庆晨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日举行“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其中一则为云南某县城市管理局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抗诉案。杨某善系某县城市管理局聘用门卫,双方2017年12月21日签订《门卫用工合同协议书》;2019年8月13日至19日,杨某善因病住院,确诊右肺鳞癌、骨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出院后继续上班。2019年9月10日1时30分左右,杨某善在值班室内的休息间突发疾病咯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时35分死亡。人社局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经行政诉讼撤销后于2021年6月11日重新认定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不服起诉,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以“休息时段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及认定决定,杨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门卫工作需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定时提供劳动服务,用工单位除杨某善外未聘请其他门卫,协议约定365天在岗,应视为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且夜间存在执法出车需求、需要值班待命及提供劳动服务,值班过程中休息及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值班室内的休息间并非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门生活区域,而是为便于提供劳动服务、在工作区域内满足正常生存生理需求的特定休息场所,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从开始咳痰、吐血到抢救无效死亡不足两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6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评析
本案纠正了一个对特殊岗位最容易机械套用的判断:“在休息”不等于“不在工作”。对365天24小时待命的门卫、值班、安保等岗位,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落点不是“发病那一刻是否在干活”,而是岗位本身有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休息是否仍处于待命状态、休息场所是否仍在工作区域内。本案三个延伸判断值得企业直接对照:工作时间上,值班中的休息及待命属于合理延伸;工作场所上,为便于劳动服务而设的值班室休息间属于合理延伸;视同工伤的48小时要件上,从发病到死亡不足两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实操提示有三:其一,对全年无休、夜间待命岗位,合同与排班表应如实写明待命性质与响应要求,不要用“标准工时+固定上下班”模板掩盖实际安排;其二,值班休息场所的设置与管理记录(值班表、出车记录、交接记录)本身就是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证据;其三,员工带病返岗、既往病史存在时,更不能以“休息时发病”一句话否定工伤,是否视同工伤应先走工伤认定程序、按法定要件逐项核对。
来源:新浪财经转引重庆晨报(2026-10-23,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
https://finance.sina.cn/2026-10-23/detail-iniweywu2661923.d.html
本期收录一览
本期收录一览
| 序号 | 事件 | 类型 | 状态 | 信息来源 |
|---|---|---|---|---|
| 1 | 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要求降薪20%案 | 无固定期限续签·违法终止 | 二审判决 |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 |
| 2 | 太原“非全日制”务工女子工作16年被辞退案 | 非全日制用工·长期用工关系 | 二审(终审) | 澎湃新闻 |
| 3 | 门卫杨某善视同工伤检察抗诉案 | 工伤认定·视同工伤 | 典型案例发布(再审) |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浪财经转引重庆晨报 |
合规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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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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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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